从法律层面看野生动物之保护

2020 01/31

编者按:

2020年的鼠年春节注定因其“特殊性”而载入历史,1月份以来湖北零星的肺炎病情新闻并没有冲淡全国人民即将举家团圆迎接新年的喜悦,直至23号武汉宣布“封城”人们似乎在一夜之间感受到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感受到了疫情防控的严峻。一个星期以来,人生百态,在这场危机中也展现得淋漓尽致,各种新闻不断充斥国人的感官:持续上升的确认病例、第一时间冲到前线的解放军、最美逆行者、唱国歌的武汉人……

疫情面前,歌颂奉献者的同时,作为法律人,我们仍要反思,这次疫情,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84岁的钟南山院士说: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来源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比如竹鼠、獾等……继SARS之后,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人与动物如何“和平”共存,再度成为了热门话题。如果说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可以医治人们身体的疾病,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单纯去谴责那些怀着“猎奇”“虚荣”等心态去食用野味的小部分人,更多的是需要从立法层面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规定的是人类行为的最低标准,而道德是较高标准,法律人无法从道德高度去规定人们的行为,但是我们应当从法律层面去考虑如何约束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野生动物及其衍生出来的问题涉及众多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笔者无法一一赘述,在此,我们仅仅从“野生动物保护”角度进行探讨。

一、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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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法律信息搜索引擎以“野生动物为关键词”,共检索到如下法律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8.10.26生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6.02.06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12.07生效

除此之外,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也就野生动物交易、监管等问题出台了函、通知、公告等。我们发现除了201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为了防治本次疫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出台的紧急通知、公告外,多数司法解释、部委文件存在着颁布时间较远、无法适应野生动物交易现状,执行存在滞后性等问题。就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通知举例,有一个明确的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那么,利益驱动下,疫情结束之后野生动物的交易是否会“死灰复燃”呢?

二、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对前述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现有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2、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评估并进行调整。根据笔者查询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竹鼠、獾、蝙蝠等均不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列(这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的总基调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侧重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而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监管比较薄弱相关,彼时无法预见动物与人的重大关联性)。

3、几个“禁止”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4)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6)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4、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除了申请狩猎证外,还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刑事责任

笔者主要归纳和总结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刑事责任,不涉及走私、检验检疫等。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

具体法条主要是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野生动物保护”之法律建议

1、转变思路:如前所述,《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总基调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建议以此次疫情为参考,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总基调转变为对人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更多考虑人与动物的关系,扩大禁止交易、运输、制售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当然,这需要国务院、检验检疫、卫生、公安、农林水牧等多部门协调共同探索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

2、采取科学手段,利用大数据,与时俱进,加强打击通过互联网、微信等渠道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加强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全链条监管,严格控制狩猎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等的发放,严厉打击相关特许证的代办和挂靠行为以及衍生的犯罪行为。

3、刑法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议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亦承担刑事责任。

人类的聪明之处在于懂得吸取教训,懂得反思。此次疫情可谓来势汹汹,始料未及,这与人类对新病毒的认识不足,科学未如此发达有关;同时,这也是动物对人类“疯狂”行为的“反抗”。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84岁的钟南山院士谈到武汉是一座“英雄城市”时眼含热泪,73岁的李兰娟院士连续数个夜晚与央视连线时都奋斗在实验室……他们代表所有可敬可爱的人、他们是中华民族抗议疫情的脊梁,肩负着国人的希望。敬畏自然、敬畏生命、敬畏科学,我们要不断学习与自然与动物的和谐共处,不要愚蠢的重复同样的错误。中国加油!湖北加油!武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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