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刻意隐瞒,切勿抱有侥幸! 疫情期间解读重点罪名(一)
2020 02/05
一、青海西宁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被立案
二、广西玉林隐瞒与重点疫情发生地人员接触,不采取预防措施被立案
三、江苏徐州隐瞒行程,到处乱跑被立案
四、江西赣州隔离期间乘公交被立案
五、广东汕头隔离期间乘交通工具被立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人因刻意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确诊新冠肺炎,被刑事立案!
是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此罪名是很严重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量刑上就可以看出这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一旦成立此罪名,起刑点就在三年。那么我们还是从传统的犯罪构成分析该罪名。
客观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梳理以下几起案件行为人的行为都有以下特点:刻意隐瞒事实,包括不限于:1、故意隐瞒到过武汉或湖北的真实行程,编造归期。隐瞒发热等症状,欺骗走访人员。甚至向检查人员等群众吐口水,哈气等。2到公共场所,接触不特定人群。3、在被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接触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
在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不一定非得有希望或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但是明知自己从疫情发生地回来,或者已经出现病情症状等放纵自己,从事上述行为的话,可以认定为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也就是刑法上所说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是故意哦!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诊患者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面对疫情,我们会害怕,会恐慌!但任何隐瞒实情,自欺欺人的行为,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他人极不负责,更易引发了社会恐慌,加重疫情传播的巨大风险,扰乱疫情防控大局,产生严重后果。这种害人害己的隐瞒行为,不但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情节严重还触犯了《刑法》,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