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兄弟省市救援物资是否为“应急处置征用”?
2020 02/08
2020年2月5日,有新闻报道云南省大理市直接征用了重庆市政府和黄石市政府一批从缅甸购买的应急物资(一共9件598箱30万个口罩),2020年2月6日晚《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大理市发布通告称,对大理市卫生健康党委书记、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杨砚池给予免职处理,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虎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而后,我们发现此类似神操并非个例。
大理市认为扣留应急物资有法可依,其依据便是《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云政办发[2016]137号)。
从发文主体看,该办法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2月7日发布,于2017年2月1日生效。故,该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
从文件位阶看,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所授权制定,即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从文件内容看,该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又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行为”。故,该文件已限定其适用范围仅为云南省。
那么,大理市的应急征用行为有无跨省操作?
搞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被征用的对象是否为云南省行政所辖;其二,被征用物资是否为该行政所辖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一,被征用的对象是否为云南省行政所辖?
从有限的新闻材料——大市卫征[2020]1-61号划线部分“决定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详见附件)”、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放行一批医用口罩的协商函中阐述的慈溪市市民向德宏州瑞丽市天生药业公司购买11.2万只医用口罩等行文表述中推断,被征用个人或单位本身位于云南省境内的可能性极高。(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无德宏州瑞丽市天生药业公司相关信息。上述文件可能存在笔误。)
第二,被征用物资是否为该行政所辖单位或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风险转移不代表所有权转移,尤其电商网络平台的兴起及物流行业的发展,为了提高服务品质,大多网络购物合同以买受方在签收快递后才视为完成交付,即所有权转移。故,我们推断在上述事件中,大理市征用的物资仍属云南省境内主体所有。
所以,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本办法所称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即受偿人,是指拥有被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大理市政府在辖区内依据地方规章,对云南省境内主体所有的物资进行征用并应急处置似乎有据可循,并未跨省操作。
然而,本次疫情并非只在云南省发生,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本次疫情符合对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大理市作为隶属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县级市,无权对其他行政区域的工作负责。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第(七)项则明确规定: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情形,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才有了开头免职、记过处分的一幕。
显然,大理市及其他省市因为物资紧缺而克扣兄弟省市救援物资的做法不可取。越是艰难时刻,越应践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保障抗疫工作取得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