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取款三十万,自首减轻判缓刑

2020 04/08

案情介绍:

陆某某为某公司总经理秘书,代为保管总经理的银行卡,因炒股失败需填补亏空,其通过ATM机分批取出卡内将近30万元,占为己有。总经理发现后报案,侦查人员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陆某某被刑事拘留。陆某某家属辗转找到了我所刑辩团队,刘儒香、王曦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积极有效的辩护工作,最终被告人陆某某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经过

陆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家人第一时间为其委托了律师,之前的律师觉得金额巨大,判处缓刑的期望值不高,家人不甘心慕名找到刘律师。通过会见结合侦查机关了解的相关案情,刘律师分析:涉案数额近30万,无论是以盗窃罪定罪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如果没有可以从轻特别是减轻的量刑情节,最终量刑可能在六年至七年,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于是制订了五步辩护方案。

第一步:积极主动谈退赔

此类侵财类案件无论是想取保还是最终判缓,关键点在于是否退赔,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是在确定大概金额后律师积极与陆某某及家属沟通,陪同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退赔全部损失。积极退赔,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就进行退赔为其后面减少刑期以及判处缓刑奠定了基础。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第二步:细抠情节保自首

会见过程中,虽然嫌疑人说是被公安在家门口抓到的,但刘律师还是要求嫌疑人详细介绍“抓获”的细节过程,期间刘律师留意到一个关键细节,陆某某的转身投案行为!据陆某某供述:她是接到母亲电话说家里来了几个人找他,加上之前被害人说要报案让她坐牢,感觉自己的案子东窗事发,可能是民警找上门,于是立即赶回家,在上电梯时与办案民警擦肩而过,但她转念一想这些人可能是找他的警察,于是她立刻下楼寻找办案民警,与办案民警在一楼大厅相遇后被带至派出所。陆某某在预感到可能是民警找自己时有逃跑的机会,但是其并未逃跑,依旧主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初期,卷宗材料内“到案经过”只是简单地表述抓获归案,并未认定陆某某主动投案的细节,律师多次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经过公诉人的核实,确认陆某某符合自首情节,为陆某某争取到一个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第三步:提出意见定罪名

本案到底是定性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在ATM机上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学术界也是有一定争议的,本案先以盗窃罪逮捕,但是由于现有司法解释依旧认定在ATM机上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为信用卡诈骗,侦查终结后,本案变更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的确定在审前辩护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的金额如果认定盗窃罪是三年至十的量刑档,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就要在五年以上档,而缓刑要求三年以下,所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后必须要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才能降档到五年以下,此时陆某某的自首情节的确定就尤为重要。

第四步:认罪认罚签具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为确实认识到自己错误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从宽处罚的机会,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详细向陆某某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配合公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更大程度的为陆某某争取从宽处罚。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增加了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步:社区矫正提前做

经过前四步的努力,公诉人也看到了陆某某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建议量刑降至三年以上,此时本案距离缓刑所具备的条件越来越近,考虑陆某某是初犯,家中尚有幼子需要照顾,所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为嫌疑人做了社区矫正调查,陆某某提前获得了社区矫正评估函,为缓刑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经过上述五步有效辩护打下的基础,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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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历时半年多,中间很多变数,无论是罪名的变更,还是情节的认定,都离不开律师对于程序和实体的专业把控,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当然刑事辩护也不是老百姓常说的“为坏人说话”,而是努力让罪与刑更大程度地相适应,让犯罪之人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有一个改过的机会,使其真诚悔过,好好改造,回馈社会。

相关罪名

1、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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