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政策初探

2021 06/09

碳关税是指进口国对水泥、钢铁、铝、炼油、造纸、玻璃、化工和肥料等高能耗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旨在抬高前述外国产品的进口成本,以避免进口国国内产业因执行较高的环保标准而失去价格优势。一直以来,这种政策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都存在较大争议。目前还没有国家正式征收碳关税,但欧盟已经提出了愈发具体的碳关税政策目标和方案,并且预计在2023年开始实施。欧盟的做法很可能被其他发达国家仿效,进而对全球经贸形势产生系统性影响,尤其对我国的钢铁、化工等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造成较大冲击。

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张征收碳关税,其声称的理由是当地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来采取二氧化碳的减排措施,导致相关国内产业处于价格劣势,同时可能迫使此类高耗能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其他未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或地区,最终减损甚至抵消本地区减排政策的效果(即:碳泄露)。

碳关税对不同行业和国家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出口产品的碳排放强度。碳排放越为密集的产业,比如:钢铁、水泥、铝业等产业,其竞争力在实行碳关税的进口国市场将受到越发直接的影响。以钢铁产品为例,中国使用高炉和氧气炉炼铁,生产成本较低,但碳排放量较大,每生产1吨钢材会产生2吨二氧化碳;而美国每生产1吨钢材仅释放1吨二氧化碳。印度、土耳其和韩国钢铁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也低于中国。[1]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进口国开始征收碳关税,中国钢铁产品的适用税率将显著高于美、印等国。

对于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很多国家认为,碳关税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大部分进口国对其国内产业的初始排放配额都是免费分配的。在此情况下,该国对外国产品强制征税将会导致国内企业的待遇优于外国企业,不符合WTO“国民待遇”的要求。此外,进口国根据自定标准来确定不同国家的产品所适用的碳关税税率,将导致WTO成员出口的同类产品受到不同的待遇,进而违反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2]。

对此,欧盟等发达国家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来主张碳关税的合法性,理由是该条款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环境理由采取贸易限制措施。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将在进口国出台具体政策之后更加容易评估,但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碳关税政策的形成和实施都不会因为合法性受到质疑而停滞不前。现阶段发达国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在不违反WTO规则(自由贸易)的基础上设计碳关税制度,同时进行碳排放的计算和定价[3]。

欧盟碳关税政策大致经历以下发展过程:

2019年12月,欧委会公布了“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在未来10年内将欧盟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50%,2050年让欧洲成为全球首个“碳中和”地区(即:二氧化碳净排放量为零)。

2021年3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的决议》,提议对不能遵守碳排放相关规定的国家的产品征收碳关税。

CBAM具体实施机制的议案将在2021年6月提交欧盟议会审议,并且预计从2023年起开始实行。

欧盟声称,“碳关税”的目标是:(1)限制碳泄漏;(2)防止国内产业竞争力下降;(3)鼓励外国贸易伙伴和外国生产者采取与欧盟相似的措施;(4)获取碳关税的收益,用于资助清洁技术创新和基础设施现代化,或用作国际气候融资。[4]另一方面,与传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类似,欧盟碳关税的根本目的在于削弱外国产品的价格优势,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同时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

根据欧盟2021年3月发布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决议》,碳关税仅适用于高能耗产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涵盖的所有进口产品;涉及的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电力等高能耗行业。欧盟的碳关税政策表面上只针对部分产品和行业,没有区分国家,但欧委会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决定哪些国家对碳减排和气候变化所作的努力还不够,然后对这些国家征收碳关税。

由于中国和欧盟在碳价格、免费配额、计算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欧盟不认可中方的减排措施和效果,将会导致中国企业被征收较高的碳关税。对欧出口的相关企业应建立起合规机制,密切跟进欧盟碳关税政策,并据此调整企业环保技术和制度,引进欧盟认可的低碳生产技术,采用欧盟执行的碳排放标准进行评估、核算和报告,以有效应对即将到来的碳关税壁垒。

引用文献

[1]Boston Consulting Group,“How an EU Carbon Border Tax Could Jolt World Trade”,June 30,2020,available from:https://www.bcg.com/publications/2020/how-an-eu-carbon-border-tax-could-jolt-world-trade(accessed on 4 June 2021)Michael A.

[2]Mehling,Harro van Asselt,Kasturi Das,Susanne Droege,and Cleo Verkuijl,Designing Border Carbon Adjustments for Enhanced Climate Action,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Cambridge Core,11 July 2019,available from: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rticle/designing-border-carbon-adjustments-for-enhanced-climate-action/BF4266550F09E5E4A7479E09C047B984(accessed on 4 June 2021)

[3]安邦咨询,《碳关税:新一轮全球性贸易战的“推手”?》,2021年4月12日,载自:https://new.qq.com/omn/20210412/20210412A08V0A00.html

[4]Robert Ireland,The 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An Update-Regulating for Globalization,January 11,2021,available from:http://regulatingforglobalization.com/2021/01/11/the-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an-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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