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辨析以及法律实操建议

2021 09/08

除常见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外,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债务加入等增信措施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也较为常见。本文简要梳理了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一些实操建议,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发。

一、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企业贸易活动中常见的增信措施之一。债务加入也可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对应,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在原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债务加入引入新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但不受担保期间的限制,而且只要债务到期,债权人即可向债务加入人主张,无需根据原债务人的履行状态再行主张。但是,也由于债务加入的类担保特性,债权人也需要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债务加入无效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前,我国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建立了债务加入的规则。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首次将债务加入界定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各级法院主要通过一些典型的裁判案例对债务加入的规则予以明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则进一步明确债务加入准用担保制度的原则。

《民法典》出台后,合同编第五百五十二条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基础上,对债务加入进行了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则进一步解释了第五百五十二条的适用。

二、债务加入产生的原因和优缺点是什么

笔者认为,债务加入产生的原因,主要还在于其灵活性,以及合同法的法无禁止均合法的理念。当事人可能并不明知债务加入、转让、保证的区别,或者合同名称与条款不甚一致。因此,对于律师而言,需要了解交易背景,选择对于客户最为有利的方式。对于裁判者而言,需要从背景和文本,探究当事人本意,从而做出最为合理的裁判。

笔者认为,债务的优缺点如下:

首先,债务加入不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所以比起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而言,增加了一份保障。

其次,债务加入和一般保证相比,债务加入人没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债务加入比一般保证合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再次,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相比。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来说,几乎无差别。但是从债务加入人的利益而言,差别甚大。法律明确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在债务加入情况下,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并无直接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法规对于保证合同有要式规定,在合同语焉不详时,裁判者往往更为倾向于将此种情况,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连带保证。

三、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保证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如上所述,由于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保证担保均可能涉及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容易产生混淆,本文在此将这几类行为的核心区别汇总如下,以便参考。


四、债务加入的争议解决

经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1年至今,即《民法典》生效后,以债务加入为案由的判决书共39篇,其中一审判决31篇。虽然部分案件事实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前,但由于《民法典》生效前并无针对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所以该等判决基本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均适用《民法典》进行裁决。

大多判决书涉及债务加入的认定,部分还涉及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的区分。根据前述判决书,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加入约定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如欠条、代为清偿协议书、债务承担协议等等,从形式上可能会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担保等产生混淆,法院通常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当事人行为的性质,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债务加入:1)债务是否真实存在;2)债务加入人是否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3)债权人是否未对债务加入明确表示异议。

五、债务加入的特点,以及法律实操建议

债务加入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增信措施之一。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者融资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时,均可能涉及到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审阅和修订。并且,律师后续可能也会参与债务加入纠纷的争议解决过程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债务加入在实操中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债务加入的成立需要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实质相当于为债权的实现增加了额外保障,所以仅要求通知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不明确拒绝即可,而无需债权人明示同意。

因此,在实务中,在债务加入文本起草、审阅工作方面,从债权人角度,可以要求在文件中明确使用债务加入等表述,并避免出现可能导致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担保混淆的字眼。

第二,债权人仅能要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这要求加入的债务应当是可转移、甚至可分割的,第三人可以在原债务范围内选择承担部分债务。以金钱债务为例,第三人可以只选择承担其中的部分,而非全额。其次,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第三人只是在其加入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实务中,债务加入文件应当明确约定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

第三,债权人可能需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九民纪要》第2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准用担保规则。《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二条则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参照适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相较于《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解释》将无需有权机构决议的除外情况进一步限缩,除《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可不依凭公司决议的情形外,对于公司提供债务加入的,债权人至少需要对其债务加入的决议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否则,有可能因为债权人存在过错,导致债务加入的第三方仅承担部分债务或完全不承担责任。[2]

因此,在实务中,债务加入方为公司的,应当要求其出具加盖公章的文件。并且,除存在《民法典担保解释》明确豁免决议的情况外,此时债权人还应要求第三人提供其有权机构对债务加入的批准文件(根据权限,可能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以及确定有权机构具有相应权限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以免因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最终无法请求债务加入方履行。从债务加入方角度,为免后续追偿债务人发生争议,建议在债务加入时,同时明确约定履行债务后向原债务人追偿的安排。

对于可能涉及债务加入的争议案件,首先需结合债务加入的特性,对相关交易文本进行全面的分析,辨别其性质,避免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担保混淆。充分发挥债务加入的优势,结合各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及时主张履行债务。

引用及注释:

[1]例如,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36号)等。

[2]参见《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相关案例参见(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甘南鸿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聚丰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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