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黑产”涉及的刑事责任及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建议

2022 02/24

2021年9月1日,为了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控,维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发布了《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自保件和互保件通知》”)和《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罚信息登记办法》”)。《自保件和互保件通知》明确自保件和互保件的定义,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销售人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会严格按照《处罚信息登记办法》录入处罚信息。保险机构在招录人员时若查询到被招聘人员存在监管规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的,将禁止聘用。


而早在北京银保监会出台上述通知前一年,上海浦东法院就陆续审理了13起关于以“虚假投保,恶意投诉”方式骗取保险佣金的案件,静安区检察院也陆续受理了15起以前保险公司员工非法获取投保人信息后,到异地展业并意图侵占新人津贴的案件。可以说“退保黑产”“代理退保黑产”等乱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关于在上述黑产业链条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退保黑产犯罪手段之一虚假投保,恶意投诉


张三以销售人员身份入职了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业绩、扩大客户量,给予了销售人员非常高的保险佣金奖励,其第一年的佣金甚至同保单的第一年保费持平。在如此高的佣金诱惑之下,张三决定组织所有亲朋好友,让他们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使得所有人要么成了张三销售团队的销售人员要么成了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再自己掏钱让他们虚假投保,拿到佣金后再让他们恶意投诉退保,以此骗取保险佣金,拿到佣金后还会给这些亲朋好友好处费。多次得逞后,张三的野心越来越大。于是开始向别人借钱,同时发展更多的人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保险佣金。保险公司也是来者不拒,只要有姓名、身份证号和电话就直接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照单全收,保费收上来后直接按照奖励政策发佣金。


后来保险公司发现,退保的人越来越多,而且基本都是张三团队的保单。再详细看的时候更是发现平时很少有人购买的高额保单在张三团队里比重却很高。后来回访投保客户时,客户居然说不记得买了这个保单,连买的什么险种和金额都说不上来。保险公司这才发现被骗,保费没收上来,还损失了巨额的佣金。


在上述案件中,张三以虚假投保、恶意退保的方式骗取保险佣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给其提供保险资金的一方、明知是虚假投保还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一方、提供银行卡过账的一方等都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3千元-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3万元-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退保黑产犯罪手段之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诱骗撬单


李四与王五原也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公司的关系和人脉甚广。于是二人开始纠结社会闲散人员,意图合谋组建保险黑产团队。李四先是与保险公司的高管甲合谋,由高管甲指使业务经理乙等人提供保险业务团队内新人业务员的账号;后王五从他人处购买保险公司客户投保的交易信息,将信息交给保险黑产的团队成员。团队成员开始冒充保险公司员工与这些客户取得联系,采用“撬单”的方式让客户购买新的保单。李四和王五又将上述新保单挂在新人业务员的账号下,以此骗取保险公司对新人业务员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取得的奖励由团队内所有成员进行分赃。


1.保险公司人员提供新人账号并侵占新人津贴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述案件中,李四与王五同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高管甲、业务经理乙等相互勾结,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新业务员、销售保单等职务便利,将新保单挂在新业务员账号下,共同将新业务员取得的新人津贴或者增员奖非法占为己有,则可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6万元-4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00万元-150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1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保险公司员工出售或提供保险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述案件中,若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或其他人向黑产团队出售或者提供投保的交易信息(可能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险种、保费、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等等)。若上述人员对后续的职务侵占或诈骗犯罪不明知且客观上没有参与后续行为的,但存在出售条数达到500条或者违法获利5000元以上等情节或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如果保险公司人员系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中处罚。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保险公司的合规建议


从上述保险黑产团伙的作案手段来看,其实他们主要是利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为此,针对上述行为,作者提出以下合规建议供保险公司参考: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真实性审核,杜绝盲目扩张


很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经纪公司为了尽快扩大人员数量、增加业绩,往往直接招能带团队的进来,而团队领导在后续发展团队成员时就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和电话号即可,不需要走入职流程也不需要考勤坐班,所以很多时候保险公司是从未见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的。例如上述诈骗案中,黑产团伙就是利用了保险公司在招聘和后续人员管理上的漏洞,随意添加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公司电话询问时,有的甚至说从未在外兼职,不承认入职保险公司的事。


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真实性审核,包括要求入职人员提供尽可能全的个人信息,要求本人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严查入职资料、同时只招收全职的销售,不再允许兼职人员入职。在后续人员管理中,要求销售人员每周定期打卡、参与会议,不断的对入职人员进行合规培训等等。


2.完善从投保到业绩奖励的全流程审核制度,确保业绩真实


除了盲目招人,很多保险公司还放松了对投保的审核,只要保费到账就万事大吉,然后就按照奖励政策直接发放佣金,这里就隐藏了巨大的隐患。在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直到被大量投诉进而退保时才恍然大悟,而如果事先就加强了包括投保、退保、转投保、理赔等重点环节的审核,可能就不会出现佣金被骗的情况。


比如在投保时要求在销售人员提交投保资料的基础上,安排专门人员电话回访确认并录音,如果可能最好上门验证做视频的确认;在发放佣金奖励时,不是一次性全额发放,而是根据投保的金额、年限和续费情况综合制定发放策略,既能满足对新人的奖励也是对保险公司的佣金和保费多加了一道保障。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虚假投保、挂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经发现立即采取罚款、拉入黑名单、甚至还要逐层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等。


3.增加对交易信息的分级管理,防止数据泄露


从上述保险黑产团伙的犯罪手段中可以看出,公司相关人员可以随意将交易信息导出并出售,这就是信息保护不够完善的结果。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加大对交易信息的保护,明确各层级人员的使用权限,对于交易信息的录入、查看、下载等分别对应不同的访问权限。比如根据数据处理方式的不同,需要经过不同层级或者多层审核通过才可以进行。对于离职人员,一定要及时停止其访问权限,全力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


从目前判决的情况来看,上海已经率先对保险黑产团伙的犯罪手段进行了法律上的研判,其打击力度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同时,现在仍有大量案件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目前保险黑产团伙绝大多数仍在“逍遥法外”,不是因为其他地方不认为这些是犯罪,而是保险公司对这些行为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怕家丑外扬、怕业绩下滑、代理公司怕保险公司不再合作等等。所以,这些乱象的形成,既有外因作用也有内因作用。建议保险公司开展自查自纠,若存在上述情况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保险行业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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