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聚焦|浅析唐山事件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最近,唐山烧烤店恶意伤人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残暴恶劣,让人气愤不已。这起事件发生后,广大网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烈谴责,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可以看到,大家都希望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不过也有少数人将愤怒迁移到烧烤店老板身上。
几天前,烧烤店的老板发布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表示自己及烧烤店因这起案件遭遇了网络暴力,一些网友给她和烧烤店打电话、发微信进行谩骂。
那么,烧烤店的老板在本案是否有错呢?
一、烧烤店老板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烧烤店的老板并非直接施害者,但她作为作为餐馆经营者,根据上述规定,她对就餐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按照其过错程度,对被害人承担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指的是当直接侵权人出现赔偿不足或者赔偿不能的情形时,经营者按照其过错和对侵权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补充责任。
二、烧烤店老板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烧烤店老板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烧烤店老板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第二,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对于物业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清除,游乐场经营者对于游乐设施、特殊器材的专业维护等。第三,合同标准:如果合同约定一方负有对另一方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则安全保障义务也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因此,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是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一种依据。第四,善良管理人的标准。
回到本案烧烤店的老板,首先,对于烧烤店这类场所的安全保障内容,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行业标准;其次,从合同标准来看,烧烤店作为餐馆与就餐人员达成的应属于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对于烧烤店老板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主要是源于店内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的保障。最后,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具体到本案中来看,则需要结合烧烤店是否维持现场秩序、拉架、报警以及在被害人受伤后是否提供及时的帮助等来判断。
例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湘01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会友餐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会友餐馆经营者谢安在第一次打斗发生时进行了劝阻,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扩大,彭志辉等人在谢安的劝说下也准备离开餐馆,邓杰是在接到刘智龙电话后手持啤酒瓶赶到餐馆与人打斗中受伤死亡,事后谢安也打电话报警。从纠纷发生的过程来看,谢安作为经营者已尽力劝阻且事后报警,而邓杰因手持啤酒瓶在打斗过程中被第三人用水果刀刺中胸部死亡已超出谢安作为一般经营者所应承担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会友餐馆对该后果负有过错,因此,对邓杰的侵权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会友餐馆对邓杰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会友餐馆对邓建青、刘育华不构成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烧烤店老板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分析
本案中,从目前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内容看,烧烤店老板在店内安装了监控,监控录像可以记录案发经过,帮助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老板在店内也确实有劝阻施暴者的行为;而据其在其发布的视频所言,案发时她也有请他人报警。如上述情况经警方调查后均属实,则结合上述规定和案例,至少在店内,老板已经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
但本案中施暴者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行凶时,从目前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内容看,老板并未有继续劝阻行为。
如果烧烤店老板仅仅是因为行凶行为到了店外而不再继续劝阻,那么因为施暴者对被害人的殴打是连续的,烧烤店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也从店内延续至店门口。因此烧烤店的老板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不因施暴者和被害人出了店门而终止。所以,这种情况下,施暴者在店外继续施暴时,烧烤店的老板一定程度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有可能需对被害人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烧烤店老板在店内劝阻时已经受到施暴者的威胁,她作为一个普通人,要求她再继续劝阻或采取措施,不合理也不具有现实性。那这种情况下,烧烤店老板已经有过劝阻和报警的行为,可以说已经穷尽了安全保障的途径,从法理到情理都不应再苛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最后,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本次的事件我们理解大家的愤怒,但烧烤店老板毕竟不是施暴者,即使根据最终的调查,烧烤店老板确实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实施、有一定过错责任,对烧烤店老板实施网络暴力,也并不能让受害人获得赔偿,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希望大家能理性发言,毕竟只有依法解决本案,才能还伤者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