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2023 04/12

诉讼实务中,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确定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乃至裁判结果都有重要影响,诉讼双方往往就管辖法院的确定展开激烈博弈。原告起诉时会权衡利弊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法院起诉,而被告往往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争取将案件移送到对其有利的法院。因此,更好地了解、掌握移送管辖制度相关规定尤为重要。根据作出移送管辖裁定的原因不同,移送管辖可以分为依申请移送和依职权移送。依申请移送较为常见,而依职权移送并不多见。现就依职权移送管辖中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对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不可上诉,但可向被移送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即如果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了裁定,无论法院作出裁定认定异议不成立驳回,亦或者认定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该类裁定均可上诉。


若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主动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而作出裁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这种裁定当事人不可上诉。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中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司法实践案例可参考(2023)豫16民辖终23号民事裁定书、(2015)浙辖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辖74号民事裁定书。


部分基层法院在出具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书时错误地在裁定书中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当事人上诉至上级法院后,上级法院予以纠正。如福建省莆田市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赋予双方当事人对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上诉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纠正。”详见(2019)闽03民再58号民事裁定书。


同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对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司法实践可参考(2021)京民辖终86号民事裁定书。


因此,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权,如对该裁定有异议,可向被移送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处理径行依职权移送管辖——属程序违法


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例。(2020)苏1003民再5号案件中,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审被告黄某在原审中已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再审应就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先行作出裁决。原审裁定书未处理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径直依职权移送,程序不当,应予以撤销。”


(2019)陕01民辖136号案件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海门公司诉被告众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众新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是否成立,该院在未处理被告管辖权异议请求的情况下径行决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由上述案例可见:实践中,部分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处理径行出具裁定书裁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的做法程序上有所不当,属于程序违法。


三、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时间限制——符合程序的依职权移送管辖只能在被告答辩期满后至一审开庭前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下,即便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被告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前应诉的,法院对该案件就有管辖权——应诉管辖,不应再将案件移送。一审案件开庭后,基于诉讼程序稳定和经济原则,也不应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如果法院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前或者一审开庭后移送管辖,同样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1民辖终60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而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尚未向被告有效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的情况下直接裁定移送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前述(2016)苏01民辖终604号民事裁定书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之前,因此当事人得以就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上诉。若当前有法院未处理管辖权异议径行依职权移送管辖,或者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前乃至一审开庭后移送管辖,虽属程序违法,但当事人对该裁定仍不具备上诉权,仅可向被移送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


近日,笔者接触到一起涉及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住所地在天津的张某向巩义市法院起诉了住所地在巩义的潘某和注册地在宁夏银川市的两家公司,案由是合同纠纷。巩义法院立案后,被告潘某向巩义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经常居住地在银川市为由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兴庆区管辖。后巩义市法院做出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本案中,巩义法院未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就径行依职权移送管辖至贺兰县法院属于程序违法,但巩义法院的移送管辖裁定不可上诉。原告张某可向被移送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可参照(2019)陕01民辖136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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