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怎么追责股东系列九:追责抽逃出资的股东
黄花夹径疑无路,红叶临流巧胜春。
——宋 · 晏殊
上回说到,公司欠债,债权人可以追责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如何追责抽逃出资的股东。
在此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出资转入公司并验资后,股东恶意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将所缴出资从公司转出。
有点抽象,是吧?我们具体来看看抽逃出资有些什么常见的情形:
实际上,抽逃出资的情形不止这些,难以一一枚举,就像孙猴子的七十二般变化,让人眼花缭乱,着实难辨。
难道就没办法看清了吗?不!只要抓住抽逃出资的特征和本质,就像揪出孙猴子的尾巴,任他变化万千,也能如二郎神一般,一眼看穿:
那怎么样追责抽逃出资的股东呢?
虽说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五花八门,但其承担的责任却是基本相同的。因此,我们就拿其中一个常见情形,来跟大伙儿说说,债权人怎么样追责抽逃出资的股东。
话说,阿文给万利公司供货,并签了供货合同,总货款500万。后来,万利公司欠333万货款不还。阿文多次跟万利公司要债,万利公司的对接人被阿文磨到没办法,漏嘴说了句:别看公司股本这么多,实际上公司没钱。阿文听了后觉得有点不对,又从侧面了解了一下,万利公司好像也没经营多久,项目也不多。
阿文顿感蹊跷,于是请来律师帮忙要债。
阿文的律师调查发现,万利公司设立了一年多,注册资本1000万且都已实缴,股东和股权比例分别为万千公司70%、利哥30%,公司的项目和人员都不多。结合万利公司对接人漏嘴说出的那句话,阿文的律师判断,万利公司的股东有可能抽逃出资。
阿文的律师继续调查,调取到万利公司的验资报告,并从中找到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资账户信息。
于是,阿文据此将万利公司、以及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一并起诉了,要求万利公司支付333万的货款本息,并要求两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对333万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立案后,阿文的律师向法院申请到调查令,并以此在银行查到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资账户的银行流水。阿文的律师从中发现,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在验资后一两天内,就分多笔转出,一分不剩;但不是转出到万千公司和利哥,而是转到了其他多家公司。
开庭时,万利公司、两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辩称,万利公司当时分多笔将1000万转给多家公司,是因为万利公司项目建设要跟这几家公司买货,两股东都没有抽逃出资,并提供了相应的供货合同作为证据。法官于是问到,那有没有运货单、签收单、发票等单据,现在货物在哪里,法官要去看一下;另外,万利公司在此前后,跟这几家公司有没有什么往来。万利公司、两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顿时支支吾吾,一会儿说当时没有运货单和签收单,一会儿说相关的单据应该有但没找到,货物都用到项目建设上了没法看,万利公司在此前后有没有跟这几家公司买货不记得了,云云。
这种情况下,您觉得这案子会走向何方呢?
我们结合抽逃出资的特征和本质,来分析一下:
首先,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都已经实缴;也就是说,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都已经实缴了出资。这就符合抽逃出资的第一个特征“收”:出资公司已收讫。
其次,万利公司在验资后一两天内,就分多笔将1000万注册资本转出到其他多家公司。同时,万利公司称,是跟上面的多家公司买货,所以转款,并提供了供货合同。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
但是,万利公司没有正常供货合同所应有的运货单、签收单、发票等单据,货物在哪里也说不清楚;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万利公司在此前后跟这几家公司有往来。以上这些,都有违通常的商业逻辑和常理。
综合上面验资后短期全部转出出资的情况,光凭供货合同,难以证明万利公司和这几家公司之间,真的有供货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万利公司跟这几家公司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由此转款是并非出于善意。这就符合抽逃出资的第二个特征“恶”:转出出资乃恶意。
再次,上面说到,由于法院通常会认定万利公司跟这几家公司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那万利公司向这几家公司付款的依据——供货合同,实际上就是假的,必定不合法;同时,由于出资从万利公司转出,实际上是减少了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但万利公司、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并没有走合法的公司减资程序,因此转出出资的程序也必然违法。这就符合抽逃出资的第三个特征“违”:程序依据必违法。
最后,1000万出资已经转出万利公司,一分不剩。这就符合抽逃出资的第四个特征“逃”:公司出资已逃离。
上面的案例中,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他们出资到万利公司的钱,已经是万利公司的了,这钱本应放在万利公司用来经营;但两股东却恶意将这钱抽走了,导致万利公司表面上的注册资本虽然还是1000万,但实际已经被掏空,没钱付给阿文。这就是抽逃出资的本质: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经过上面这轮分析,大家可以看到,股东万千公司和利哥,是要对万利公司所欠阿文的货款本息担责的。
那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责任是: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共同补充赔偿责任。
有点难理解?我以上面的案子为例解释一下:万利公司欠阿文货款本金是333万,利息假设是17万,那货款本息合计就是350万;假设万利公司给了30万,还剩320万还不上;这时候,对这万利公司还不上的320万,万千公司和利哥都要还,阿文可以找他们其中一个或两个还,不够的另一个还要还;只不过,两股东承担责任的最大范围,万利公司是其抽逃的700万及其利息,而利哥的则是其抽逃的300万及其利息,多出部分股东不承担。
以股东利哥为例,承担的责任如下图:
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要追责抽逃出资的股东,流程梳理如下:
那这类股东多不多?追责的成功概率高不高呢?
老实说,抽逃出资的股东,并不少见。股东找过桥资金转到公司、验资后即行转出的,股东欠钱拿公司的钱来还的,股东以向公司借款之名、行抽逃公司资金之实的等等,屡见不鲜。
然而,债权人如果要追责这类股东,成功率整体而言并非很高,同时对代理律师的水平、经验等要求较高。如果能先找到股东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证据的,这时候债权人追责的成功率就较高了。
为什么呢?
首先,前面说到,抽逃出资的情形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同时,出资往往通过看似合法的形式从公司抽逃出去,比如说像上面案例中的通过所谓的供货合同将出资从公司转出。造成抽逃出资与正常交易,似是而非,难以分辨。
而如何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拨云见日,去伪见真,直抵本质,需要代理律师运用法律、常理、逻辑、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有一定难度,对律师的要求也较高。
其次,债权人如果要追责这类股东,要先找到股东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证据。
那这个合理的证据是什么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在上面的案例中,阿文的律师查到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验资账户的银行流水,显示万利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在验资后一两天内就悉数转出;这个银行流水,就是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证据。
而这些证据,往往都在对方公司和股东那。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这时候代理律师的实操经验就很重要了。
再次,如果债权人能提供股东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证据,这时候就要由股东来举证其没有抽逃出资。在实践中,如果股东真是抽逃出资,却要圆其并未抽逃出资的慌,往往在证据方面,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而难以自圆其说。在此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认定股东举证不能,进而认定其抽逃出资,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我们关于公司欠债、债权人怎么追责抽逃出资股东的分享。下一回,我们跟大家说说怎么追责违法减资的股东。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观点(向下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6、《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87页观点编号44
验资后,在无正当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又将出资转出公司的,系抽逃出资。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96页观点编号48
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系以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为认定标准,而与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行为是否知晓无关。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99页观点编号50
股权收购中出资人在不能证明其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其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101页观点编号51
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未给其他股东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股权对价,属于抽逃出资。
1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97页观点编号49
原告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不能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为抽逃出资成立。
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103页观点编号53
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的资金属于变相抽逃出资。
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104页观点编号54
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否则构成实质上的返还投资即抽逃出资。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2018年10月版·第823页·观点编号335
第三人虚构公司负债,使公司变相偿付其股东对该第三人的债务,是非因正当原因将股东出资转出,属抽逃出资。
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2017年9月版第93页观点编号46
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东以此作为借款债权而与公司以物抵债的,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1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2018年10月版第824页观点编号336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受让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支付转让款,构成股东变相抽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