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保险金信托“避坑”指南

2023 10/26

张先生是某大型民营企业高管,中国税务居民,有一“掌上明珠”小张,21岁,目前在加拿大读大学,毕业后准备定居加拿大。张先生经与太太商量,打算将自己的银行存款传给唯一的女儿。经过多方面考量,张先生决定通过保险金信托将银行存款传给女儿。但这种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涉及加拿大税务居民,因此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会更多。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跨境保险金信托设计中需考量的要素进行梳理。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跨境保险金信托”特指信托受益人是境外税务居民的保险金信托。



税收风险


通过保险金信托来规划传承财产,由于涉及境外子女,要考量境内外的税收风险,主要是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就本案例来说,女儿小张未来作为受益人,又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确认女儿获得信托分配在加拿大的税负问题。


1.遗产税的考量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征收遗产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开征了遗产税,但其中也有不少国家又先后停征了遗产税,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其中也有一些国家在开征后又取消,如印度、埃及等。对保险金信托来说,要看各个国家对保险财产和信托财产的遗产税征税态度。


一般而言,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税的纳税范围,这是在大多数国家所通行的做法。但也不是所有的保险赔偿金均不纳入征税范围。以美国为例,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理赔金是否纳入被保险人的遗产计算遗产税,与指定受益人关系不大,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单属于谁。因此一旦保险单进入信托,由信托持有的话,遗产税就可以在当代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避免隔代转移税。因此考量遗产税需要认真研究受益人所在税务居民法域的遗产税法,才能最终确定合理的保险金信托规划方案。当然,加拿大没有遗产税,因此张先生不需要考量加拿大遗产税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的考量


对于跨境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国的规定也是不同的。以加拿大为例,大部分保险收入是需要报税的,即使是社会保险获得的收益,例如就业与失业保险收益、养老保险收益等都需要报税,只是享受一定数额的减免,不是完全免税;商业人寿保险收入也属于征税收入,人寿保险收入主要申报特定保险单上积累的收益,只有因某人死亡受益人收到的保险赔偿金(即身故型的终身寿险)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但保险金进入信托后受益人是否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又需要依据信托收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来确定。


因此,跨境保险金信托的运用和设计需要认真考量税收的影响。在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涉及中国内地法域外的税务居民,信托公司一般都要求额外出具法律和税务意见。


外汇管制风险


我国采取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和资本项目收支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包括进口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款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向银行购汇或从银行外汇账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但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受益分配是否可以通过经常项目管理呢?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在2019年11月的知识问答中提到:目前,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框架下,允许和支持其所得划回境内。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因此,涉及这些尚未开放的保险项目的分红和利息不能划回境内。


通过上述问答可以看出,对于保险金的跨境划转,如果是个人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经常类项目,管理上不受太大的限制。但如果是人寿保险和投资类保险,还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管理,受益人要汇出境外的话,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审批。


因此,如果张先生作为投保人在国内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指定为女儿,保险期内女儿加入加拿大国籍,张先生身故后女儿获得的该部分保险理赔金能否购汇出境呢?在这种情况下女儿获得的赔偿金应属于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资本项目项下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据资本项目的管理规定,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


此外,若小张未来获得保险金信托的信托收益分配,也需要考虑外汇管制的问题。信托财产收益分配既不属于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也比较难归类于资本项目的某一类,所以,从以信托公司名义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直接申请购汇并向境外账户转账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系下暂时没有明确的直接通路。


因此,保险金信托未来受益人将受益金直接汇出境外,在外汇管理方面存在风险与障碍。如果通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路径,也要做好前期财产合法来源等证据的规划与采集,否则会在审批时出现障碍。


财产来源风险


设立跨境保险金信托,需要提供合法来源的初始信托财产。相较于纯境内保险金信托来说,对财产来源的要求更高。尤其在未来跨境转移受益人分配金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财产来源证明。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的材料中,有三项均与财产来源有关:


(一)书面申请中包括: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个人合法的财产来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证明:


(1)工作证明或个体营业账簿证明个人如果有工资收入,可以找自己的工作单位开具工作证明,如果是个体户或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的营业账簿证明。


(2)个人所得税缴纳单税收是证明自己收入来源合法的最主要方式。可以去当地税务局或网上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最好能够提供近五年的报税记录,以证明个人财产的合法来源。


(3)投资收益证明股票收益应该提供在证券公司开户的记录和交易流水,一般股权投资可以提供股东证明和分红记录。


(4)销售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证明销售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后可以取得收入,因此合同也是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明。对于不动产、无形资产一般还需要有过户登记证明和转账证明。


(5)继承或赠与公证书赠与是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但为了防范洗钱,赠与人需要出具书面文件阐明赠送这笔钱给被赠与人的原因以及解释赠与资金的来源,而且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最好有亲属关系。如果没有亲属关系,也容易受到反洗钱质疑。


CRS等涉税信息情报交换风险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意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中的一部分。


在跨境保险金信托中,会涉及参与CRS各国税务局之间对对方法域的税务居民进行银行账户的信息交换,包含信托账户和保险金账户。截至2023年6月,OECD已就110多个致力于CRS的司法管辖区启动了4900多个双边交流关系。中国内地于2018年开始进行CRS交换。截至2023年6月,与中国建立信息交换出境关系的管辖区有78个,建立交换回中国关系的管辖区有106个。CRS的信息报送主体为报告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分为四类: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指开展或支付相关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


CRS的实施并不一定意味着税收成本的增加,只是报送相关的信息。但CRS的实施,如果受益人是海外税务居民,在向海外税务居民分配后,信托公司不得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受益人的相关信息,然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根据交换规则将相关信息交换到税务居民地。这可能给受益人带来税务风险。本文开头案例中张先生的女儿小张,在加拿大读大学,毕业后准备定居加拿大。如果未来小张又做了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则需面临CRS交换问题,需要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并没有加入CRS,而是通过国内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以下简称“FATCA”)来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局报送美国税务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资产信息。所以,涉及美国受益人的保险金信托需要考虑FATCA的影响。


总的来说,保险金信托在财富管理方面的确有着较大的优势,很多高净值人士愿意通过保险金信托来管理和传承财产。但对于跨境保险金信托而言,因为法税环境的复杂,在运用和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合理做出决策,避免法税风险的发生。


本文来源:《家族企业》杂志2023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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