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不要劝当事人认罪?

2024 07/15

之所以谈这个话题,是前些时间在社会上沸沸扬扬被热炒的一个案件,让我闻到了熟悉的味道。这么多年,从来不缺作秀坑人的律师。现在我也是律师,本不该对同行品头论足,但想到那些被骗的当事人,想到他们自己拿钱买来的重刑,心里有话不吐不快。


做公诉人多年,各种各样的律师都见过,今天就说说那些怂恿当事人翻供的律师。凡是有辩护律师的案件,不认罪率明显高过无律师的案件,一部分是嫌疑人自始不认罪,另一部分是律师介入后翻供。我办过的好多个案件,明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也做过详细的有罪供述,但是却在律师做工作后翻供了。开庭时,被告人按照律师的所谓“策略”回答讯问,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辩解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律师更是“慷慨陈词”,卖力表演,让旁听的家属很满意,但在内行人看来,没有一个有用的观点。我和法官对望一眼,无奈地摇摇头。本来是小案子,认罪态度好,法官也就轻判了,但你偏偏要翻供,法官只好把原来想好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改成八个月,不然“对不起”律师这么“精彩”的表演。但发生的这一切,被告人和家属是没有机会知道的。


所以,我的观点很明确:嫌疑人该认罪就认罪,这是对自己负责!律师该建议认罪就建议,这是对你的当事人负责!特别是刑诉法新增认罪认罚制度后,充分利用好这一制度,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哪些案件该认罪呢?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成功可能的案件。应当承认,很多案件因为主观、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但是,大部分案件的证据定罪量刑是没有问题的,这个判断是基于我十多年的检察院工作经历,也是基于我国多年来稳定的无罪率。所以当事人和律师都不要抱太大的幻想。


如何判断案件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这就要靠律师的专业能力了。特别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掌握的证据和控方是一样的。详细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后,要审查每份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证据之间是否有不可解释的矛盾,证据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诸此等等,律师必须靠自己的专业能力给出一个客观的结论。唯有如此,才能在当事人焦急地询问是否应该认罪时,给他一个确定的答案!


特别是在不考虑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看看证据是否充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没有供述,证据也能清楚证明事实,此时再不认罪,只能说明你向往监狱里的生活。


但问题在于有些律师将瑕疵证据当作无效证据,以此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显然这是不可能的。瑕疵证据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法院当然会采信,只有非法证据才能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非法证据的种类已经被司法解释列举清楚,除了这些,其他情形的瑕疵证据是不会被排除的。而且,排除非法证据是何其难啊!不要说律师,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都无比困难,每年年底统计非法证据排除数据,很多检察院都是零。不是检察官不想排除,是发现不了,或者发现可疑线索进行调查但也获取不了有用的证据。


还有一些律师纠结于一些对定案没有影响的细节,却忽略了证据的主要证明内容。比如某故意伤害案中有好几个证人证言。几位证人都能证明嫌疑人持棍打人,但在细节上,每个人因为观察角度和记忆力不同,叙述有些微的差异,比如有的证人说打在屁股上了,有的说打在背上了,有的说打了三四下,有的说打了五六下。这些细节的差异改变不了嫌疑人持棍打人的基本事实,而且这些细节差异恰恰说明几名证人都如实陈述,笔录如实记载。如果是丝毫不差的证人证言才值得怀疑。而揪住这些不重要细节的律师无论多么认真地做无罪辩护,最终都是徒劳的。


谈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质疑,因为我做过公诉人,所以思维习惯决定了我会让当事人认罪。但是去年正是因为我的无罪辩护坚持,有两个案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一个是职务侵占案,嫌疑人是公司业务员,公司给他一笔钱让他送给合作单位业务员,但他私自截留了一小部分。后来被公司举报他职务侵占,合作单位业务员不承认拿钱。嫌疑人当时给的现金,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对方收钱,于是公安认定他截留了全部钱款。嫌疑人觉得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想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理。我坚持让他实话实说,不委屈认罪。原因在于嫌疑人把钱送给对方是一个事实,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而言就是一个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排除,就不能对嫌疑人定罪。后来检察院对该案作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另外一个案件是强奸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老板和前秘书的关系。我根据嫌疑人供述、案发时间、地点、事前事后俩人的表现及其现场附近的监控,判断出这不是强奸。当时也有其他律师说强奸罪只要被害人咬死了,就没办法,建议与被害人和解,求得原谅。而我的态度是不认罪、不道歉、不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认真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并不是我做过公诉人,就希望当事人认罪,而是我更懂得哪些案件该认罪,哪些可以不认罪。无论认罪还是不认罪,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如果当事人坚持不认罪怎么办?


辩护律师对当事人有忠诚义务,但也有独立辩护权。面对坚持不认罪的当事人,律师有充分的选择权。在向当事人充分阐明后果和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还坚持无罪辩护的,律师可以配合,冒着被重判的风险试一试。特别是有些嫌疑人明知不认罪会面临重刑,但为了某种考虑还是选择不认罪,如果律师认同他的意愿或者说苦衷,也可以配合做无罪辩护。如果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可以拒绝辩护。在解除委托方面,律师和公诉人相比还是自由的。公诉人肩负指控犯罪的职责,即使个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在法庭上也应当毫不犹豫地指控。


所以我最后想说的是,一名真正认真负责的律师,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给当事人提供客观的专业意见,而不是盲目配合当事人的意愿或自我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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