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并非为 “坏人” 发声——兼论及时请律师的重要性

2024 08/29

刑事案件为何要请律师?什么时候请律师呢?


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即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即将以一己之力面临上述强大的国家机器的追责。而刑辩律师,则是基于维护当事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而加入上述刑事程序的一种力量。


首先需要阐明一个误解,那就是:


刑辩律师不是为“坏人”说话。


刑法首先关注的是“行为”,刑罚惩处的也是“犯罪行为”,“人”之所以受到刑罚惩处也是因为他实施了不该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以,与其说是刑辩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不如说刑辩律师是在关注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值不值得刑罚惩处,以及该受到什么程度的刑罚惩处。


刑辩律师能够运用他的专业知识,甄别出那些本来不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让那些本来不应该受到刑罚惩处的人远离苦难;刑辩律师也能根据自身对证据的分析,对那些指控一个人犯罪的证据链提出质疑,毕竟指控一个人犯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刑辩律师更可以提出对指控事实是否成立的怀疑,在事实存疑时可以明确提出“事实存疑时有利被告”的观点。


让不该受到刑罚惩处的人不受到惩处,让应该受到刑罚惩处的人受到罚当其罪(适当)的惩处,这正是我们刑辩律师的价值。


不要忘记,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所谓的为“坏人”说话,也是在为我们每个人说话。


什么时候请律师呢?


当然是越早越好!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就有律师介入,比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更好;在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就有律师介入,比在法院审判时才有律师介入更好;在一审时就有律师介入,比在二审时才有律师介入更好。


因为越早有刑辩律师的介入,越早有人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说话。


这不是标榜律师的作用。很多案件在没有律师介入时,公检法也能客观公正的办理案件,当事人也能得到罚当其罪(适当)的惩罚。


但是,我要强调的是“但是”,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就少了一个强大的后盾,少了一个懂得如何为他说话的专业人士。这个时候,公检法的意见高度一致时,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未必是好事。


注意,我说的是“未必”。因为没有人能否认“兼听则明”的科学性。律师基于当事人立场提出的看法或观点,很多时候也是对公检法同仁的一个参考,一个从不同角度理解和分析证据、归纳和梳理事实的比较。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可见,大家的视角不同,看法有别,不同角度的审视,更容易得到事物的本貌,让审视对象更立体丰满。


所以,刑辩律师是不同于侦查员、检察官和法官的观察者,他们有自己的立场和视角,是维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立场,基于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视角。


恰恰是这样的立场和视角,才成就了不少案件中拯救当事人命运的契机。尽管错案在案件比例中少之又少,但它从来也没有销声匿迹。何况,更不能否认,疑难复杂案件中大家往往见仁见智。所以,异议往往能促进思考,协商能促进公平公正。没有那个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愿赌自己就不能成为幸运者,套用“时代的尘埃落在每个人身上都是沉重的大山”这句话,“命运的不公落在每个人身上都是沉重的大山”。


所以,律师越早介入刑事案件,越早有人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说话,越早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观点,越有可能让不同角度审视的意见得到公检法同仁的接收和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也越有可能得到改变。


因为,公检法同仁追求的也是公正的司法和罚当其罪的判决。


最后,我也想强调一点,刑辩力量貌似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说话的一种力量,实则是与其他司法力量一起共同促进法治的力量。“良法善治”是所有包括律师、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在内的全体法律人共同的努力追求,也是大家一致努力才能达到的目标。所以,刑辩律师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的一员,他们所做的一切,基于职责是分内事,基于法治江河也只是涓涓细流。


但正因为无数的涓涓细流,才终究汇聚成涛涛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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