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下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2024 11/04

案情简介


李某是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由单位派遣至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4月12日下午,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从单位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行经南京市浦口区浦合线与岔琥路路口时不慎被一机动车碰撞,导致腹部创伤,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李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通常情况下对职工上下班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按时上下班也是职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之一。如果职工提前下班,且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裁判要旨


提前下班系早退,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故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因此,沈某早退违反劳动考勤制度的问题,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其本人不负事故责任,且从工作单位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故沈某早退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之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代理观点


职工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办案小结


工伤认定事关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但劳动者及其家属在证据搜集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致使不少劳动者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前下班也属于“上下班”范畴,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最终获得近96万余元的赔偿金。本案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体现了人社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彰显司法温情,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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