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律师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解析钱钟书书信拍卖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2013 05/30
近日,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将于2013年6月22日在北京举办“《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拟将66封钱钟书先生的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钱钟书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以及6封钱钟书女儿钱瑗的书信公开拍卖。而且拍卖公司在前期宣传活动中已经将部分书信和手稿的影印件向公众公开。有媒体报道,杨绛先生得知此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于5月26日发表公开声明要求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
5月28日上午,FM100.6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针对这一事件作了专题报道,并电话连线采访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朋所高级合伙人张峥律师。张律师逐一厘清、详细讲解了此事所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并对相关权利人的后续维权事宜提出了专业建议。
张律师首先指出,本次拍卖的书信和手稿的纸质原件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书信的收件人以及手稿的受赠人,即原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先生。尽管李国强先生与本次拍卖的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存在赠与第三人的情形目前尚未可知,但就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将相关物品予以拍卖这一行为而言,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现行拍卖法并没有要求拍卖公司对拍卖物品承担审查其著作权权利状态的义务。
张律师指出,本次拍卖的不妥之处关键在于拍卖过程中将私人信件和书稿公之于众的做法,有侵犯钱钟书、杨绛、钱瑗三人的著作权之嫌。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的预展、制作图录、公开宣传等环节中已经将书信及手稿的大量内容向公众展示并发放大量影印件,事实上这种做法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中包含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
关于著作权维权的主体,张律师谈到,杨绛先生对其本人的书信及手稿显然享有著作权,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对于已经去世的钱钟书先生及钱瑗的书信和手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著作权的行使与保护之责也可以由杨绛先生作为继承人来主张。基于上述分析,张律师认为针对此次纠纷杨绛先生是有资格站出来维权的。
随后,主持人就此事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询问张律师的意见。张律师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将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的体系,但是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现阶段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多的情况下还是流于学理解释。对于隐私权如何定义、如何保护隐私权、如何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等问题,不同的司法判例中都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张律师认为,尽管我们应当对钱先生、杨先生的隐私权给予尊重和保护,但是目前过于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对于杨绛先生的维权问题并没有更大的帮助,还是应当注重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虑维权的问题。实际上如果能够举证证明拍卖公司已经将有关书信及手稿的影印件广为散发,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杨绛先生已经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诉前禁令”。而且如果拍卖公司遵照行规对委托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话,那么拍卖公司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请点击此链接:北京新闻广播电话连线采访张律师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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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上午,FM100.6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针对这一事件作了专题报道,并电话连线采访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朋所高级合伙人张峥律师。张律师逐一厘清、详细讲解了此事所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并对相关权利人的后续维权事宜提出了专业建议。
张律师首先指出,本次拍卖的书信和手稿的纸质原件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书信的收件人以及手稿的受赠人,即原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先生。尽管李国强先生与本次拍卖的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存在赠与第三人的情形目前尚未可知,但就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将相关物品予以拍卖这一行为而言,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现行拍卖法并没有要求拍卖公司对拍卖物品承担审查其著作权权利状态的义务。
张律师指出,本次拍卖的不妥之处关键在于拍卖过程中将私人信件和书稿公之于众的做法,有侵犯钱钟书、杨绛、钱瑗三人的著作权之嫌。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的预展、制作图录、公开宣传等环节中已经将书信及手稿的大量内容向公众展示并发放大量影印件,事实上这种做法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中包含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多项权利。
关于著作权维权的主体,张律师谈到,杨绛先生对其本人的书信及手稿显然享有著作权,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对于已经去世的钱钟书先生及钱瑗的书信和手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著作权的行使与保护之责也可以由杨绛先生作为继承人来主张。基于上述分析,张律师认为针对此次纠纷杨绛先生是有资格站出来维权的。
随后,主持人就此事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询问张律师的意见。张律师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将隐私权纳入法律保护的体系,但是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现阶段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多的情况下还是流于学理解释。对于隐私权如何定义、如何保护隐私权、如何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等问题,不同的司法判例中都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张律师认为,尽管我们应当对钱先生、杨先生的隐私权给予尊重和保护,但是目前过于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对于杨绛先生的维权问题并没有更大的帮助,还是应当注重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考虑维权的问题。实际上如果能够举证证明拍卖公司已经将有关书信及手稿的影印件广为散发,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杨绛先生已经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诉前禁令”。而且如果拍卖公司遵照行规对委托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话,那么拍卖公司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请点击此链接:北京新闻广播电话连线采访张律师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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