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与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刘丹妮任事业合伙人

2022 03/28

日前,高朋律师事务所与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师,专利诉讼代理人刘丹妮女士受邀担任高朋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知识产权特别顾问。双方将共同策划组织市场推广活动,合作开展业务创新和产品研发,针对科创企业推出有针对性的服务手册,打造“法律+知产”的复合型服务产品。


高朋律师事务所与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各自领域内都具有相当的业务优势与客户资源,本次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在资源与专业上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联合推广双方的产品与服务,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增强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领先地位,实现共同发展。


刘丹妮,事业合伙人、知识产权特别顾问,执业专利代理人,最高院核准专利诉讼代理人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代理师培训教师、协会企业专业委员会委员,拥有二十年知识产权行业经验,十五年专利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在广泛的技术领域包括A(人类生活必需)、B(作业;运输)、C(化学;冶金)、D(纺织;造纸)、E(固定建筑物)、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物理)、H(电学)内,尤其是生物医药与新材料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内代理超过一千件内内、内外、外内专利和/或技术类相关案件。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利领域一揽子服务,如侵权诉讼、检索、专利无效、复审、申请、挖掘、战略、预警、运营、评估等;网络游戏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维权;技术类合同纠纷等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和实务中表现出色。并处理过多项PE/VC投资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IPDD)、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技术合法来源尽职调查、IPO上市知识产权专项顾问(含沪、深、北交所及香港联交所18A项目)、专利无效、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专利侵权、专利权属、专利调处等民事争议,以及技术交易和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此外,其主办的域外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涵盖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国家。主办代理专利无效、诉讼等争议解决案件胜诉率高达近80%,主办案件曾分别入选专利复审委员会十大典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教育及培训经历:


南开大学理学学士(1998年)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理学硕士(2002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选派赴德国知名知识产权事务所Boehmert&Boehmert接受欧洲和德国知识产权法律及实务培训(2004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2005年)


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JohnMarshallLawSchool)知识产权法学硕士(LLM)学位(2012年)


工作经历:


2002年起: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负责化学、医药、生物、材料和冶金领域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为企业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参与部门审查质量控制的建设;参与新审查员的培训,是十几名审查员的辅导教师。


2005年起: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处理数十件复审案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主审了包括六味地黄丸发明专利专利无效请求案、路易威登手提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等在内的若干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2006年一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入选专利复审委员会年度优秀审查决定。参与培训新审查员;提供法律及技术专家意见。2006年:获得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


2007年起:开始作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起至今,带领团队代理化学各领域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千余件内内、内外、外内专利和/或技术类非诉及诉讼案件,加盟并参与创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任专利代理人、合伙人、生物医药领域代理业务负责人,带领团队代理化学各领域尤其是生物、医药领域的近六百件内内、内外、外内专利申请案件,成功支持所在代理机构争取成为世界500强纸业集团金伯利-克拉克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指定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公司主要负责化学和生物、医药领域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业务的代理人,主办代理无效、诉讼及相关法律咨询项目数十项,胜诉率高达近80%,其作为第一代理人主办的青蒿素专利无效案被选为2011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十大典型案件,带领团队参与处理的葡萄糖酸锌钙无效及侵权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圆满完成数十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专利性评价及相关法律分析业务,并成功争取并主办了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公司两项重点产品在中国的FTO(freedomtooperation)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为十余家医药、生物、化工企业主办代理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池构建、专利许可及转让、技术转让。


2012年: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获得专利诉讼代理人执业资格,可参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与专利相关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


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4年12月:参与创办北京市英智伟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专利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至今。作为事务所负责涉外及法律综合业务的主要合伙人,在更广泛的技术领域包括A(人类生活必需)、B(作业;运输)、C(化学;冶金)、D(纺织;造纸)、E(固定建筑物)、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物理)、H(电学)内,尤其是生物医药与新材料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先后为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处理过大量专利布局设计与申请落实、担任企业长年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基础业务,同时凭借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专利领域一揽子服务,如侵权诉讼、检索、专利无效、复审、申请、挖掘、战略、预警、运营、评估等;商业秘密维权;技术类合同纠纷等各类知识产权诉讼和实务中表现出色,并处理过多项PE/VC投资项目知识产权尽职调查(IPDD)、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FTO)、技术合法来源尽职调查、IPO上市知识产权专项顾问(含沪、深、北交所及香港联交所18A项目)、专利无效、复审、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专利侵权、专利权属、专利调处等民事争议,以及技术交易和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此外,其主办的域外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涵盖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国家。期间入选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培训教师名单并担任专利代理人执业上岗培训等重要培训课程授课教师(全国共计94名)。为中国专利代理行业综合实力评价活动星级专利代理人。


2022年3月:任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事业合伙人、知识产权特别顾问。


主要业绩:


代理北京华立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宣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抗疟药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00113134.6)”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该案入选2011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十大典型案件,判决文书见第12148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第(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北京高院第(2010)高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福谊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宣告美琪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苯二甲酸的制备方法(200410005336.3)”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第13384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王斌请求宣告张嵩“盐酸溴己新注射液及其制备方法(02139042.8)”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4144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55号、北京高院(2011)高行终字第417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专利权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装盒(枸橼酸铋钾颗粒)(200330116006.8)”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第12479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498号、北京高院(2009)高行终字第90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请求宣告德彪药品股份有限公司“一种药学上稳定的奥沙利铂制剂(95194443.6)”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无效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均获胜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0529、14253号无效审查决定,北京一中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98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69号、第1657号,北京高院(2009)高行终字第2号、(2011)高行终字第726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专利权人深圳滨海制药有限公司应诉“美罗培南的制备方法(200610083362.7)”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获维持专利权有效,请求人未上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9633号无效审查决定。


代理美国MSG公司请求宣告武良东“储蓄罐(理财猪)(201230186616.4)”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案,获宣告无效,对方未起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19633号无效审查决定。


代理杭锦后旗大博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宣告陈恒“气吸式精量穴播装置的输种盒(201020550586.6)”专利无效案,获宣告无效,对方未起诉,判决文书见复审委第26078号无效审查决定。


作为第一代理人和案件承办人代理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荧光体和使用荧光体的发光装置”(第200480040967.7号、第20071019944.0号)系列发明专利无效请求案,在该专利权人提起的多国系列无效请求诉讼案中,一审首次成功获判撤销复审委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第28655、28656号审查决定,二审成功维持一审原判,判决文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6)京73行初3351、(2016)京73行初3352号行政判决书及北京高院(2019)京行终第1957、1960、2006号行政判决书。作为配套服务,完成了相关产品项目的专利补申布局与FTO分析。


业务论文:


“专利侵权诉讼中已有技术抗辩原则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杂志2005年增刊。


“如何避免医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损失”,《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专版,2005-07-25,该文先后被深圳《医药专利》杂志、《医药经济报道》等多家报刊和地方局网站全文转载。


“药品专利与药品行政审批之间的衔接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专利”周刊,2012.09.12。


“从专利权人视角如何看新一轮专利法修改”,《中国知识产权报》,“专利”周刊,2013.01.16,该文先后被人民网知识产权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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