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反倾销:中国仍然是“主角”

2007 03/19

高朋律师事务所     2006年,中国进出口贸易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外国际贸易纠纷也呈同样上升的趋势。一方面,中国产品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频繁遭遇反倾销;另一方面,中国国内产业也拿起反倾销武器对抗外国进口产品。由此,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反倾销“主角”。   以下首先介绍WTO各成员反倾销总体情况,并分欧盟、美国、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和中国对外反倾销等部分阐述2006年反倾销基本特点和典型案例。   本文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供稿。高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大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贸易法团队以王磊律师领衔,包括余盛兴、杨麟两位合伙人和专业会计师、律师等10人,十余年来专业代理中国企业在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国家反倾销应诉,取得良好的成绩,并深受客户好评。



WTO秘书处报告:2006年上半年中国被诉和主动采取措施位居首位     2006年11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发布公告称,根据各成员最新提交的半年统计报告,2006年1-6月各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数比2005年同期下降,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量则有所增加。   报告称,2006年上半年共有20个WTO成员报告发起了87起反倾销调查,而去年同期这一数字高达105起。但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这一数字则由去年的55起增加到71起,增幅高达29%。其中,发达国家发起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字分别为31和9,再次落后于发展中国家。 报告2006年上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数位居前列的依然是印度和欧盟,其中印度以20起位居榜首(去年14起),欧盟以17起占据次席(去年同期16起)。澳大利亚则以发起9起反倾销调查位列第三。 中国仍然是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对象国。在87起新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产品被诉32起,占总调查数量的37%(2005年同期为23起,占总数的22%)。美国和中国台北各遭受6起调查,并列排在中国之后。2006年上半年新发起反倾销调查针对的产业主要是金属行业(19起)、机械行业(16起)、塑料行业(13起)和化工行业(11起)。在19起针对金属行业的反倾销中,澳大利亚和马来西亚各发起5起,加拿大发起3起,欧盟和印度各发起2起,而哥伦比亚和墨西哥也各发起1起。 中国报告其在2006年上半年采取15次反倾销措施,位居各成员之首。紧接其后的依次是土耳其(11)、印度(8)、埃及(7)。另一方面,中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措施的频率同样最高(15次),印度和韩国则以各自产品6次被征税排在第二。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行业依次为化工(23)、塑料(14)和金属(7)。其中,化工行业主要针对的对象为中国(15), 占所有化工行业反倾销措施的65%。                           


(余盛兴) 欧盟:对华反倾销再创新高     继2005年之后,欧盟再次“领衔”各国对华反倾销。截止2006年12月25日,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高达11起,涉及产品分别为彩色显象管、季戊四醇、冷冻草莓、熨衣板、车鞍座、过硫酸盐、硅锰、硅铁、聚乙烯醇、焦炭和空气压缩机。2006年,欧盟对中国产品作出最终裁决或者决定的反倾销案共计9起,涉及酒石酸、活页夹、油鞣皮革、劳保鞋、塑料袋、皮鞋、CD、DVD、彩色显象管等。   以下四个方面概括介绍欧盟2006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一、皮鞋反倾销案在争议声中落幕     2006年10月6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公报,决定对中国出口的皮鞋征收为期2年、16.5%的反倾销税(广东省佛山南海金履鞋业有限公司为9.7%),由此宣告这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第一案”暂告一段落。 皮鞋案之所以引起各方关注,主要是因为: 1、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产业影响较大。据有关方面统计,皮鞋案影响中国出口7亿美元,出口企业1200余家,就业400万人,为欧盟对华反倾销之最。与此同时,该案对英国、瑞典、德国等欧盟大量进口商、零售商的利益。   2、欧盟委员会(欧委会)调查和裁决颇受质疑。首先,2005年12月12日,欧委会令人惊讶地否决了所有中国被抽中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而且该裁决已经违反了欧盟法律要求在立案后3个月作出裁决的规定)。其次,欧盟没有给予任何1家企业单独税率。第三,欧盟没有审查其余140余家应诉但没有被抽中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单独税率申请。第四,在整个调查期间,欧委会武断和随意修改方案,包括产品排除方案和采取措施方案,不仅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相互矛盾,难以服人。  3、中国、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各国政府的关注和激烈争论。首先,从欧盟立案到作出最终裁定,中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和进行强有力的交涉,要求欧委会客观公正作出裁决,修改其错误做法。在11月7日中欧经贸混委会上,中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就欧盟对皮鞋反倾销“批评”到访的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其次,欧盟各成员之间发生激烈争议甚至公开对抗,一些欧洲媒体也评论欧盟各成员之间首次因反倾销个案出现裂痕——只是到法定截止日期将至的最后一刻才以13:12的微弱优势通过一个折中方案。再者,欧盟成员国与欧委会之间出现矛盾和相互不信任:一方面北方进口国强烈反对非法采取反倾销行动,另一方面南方生产国要求采取更严厉的反倾销措施。   4、媒体密切关注和中国应诉企业坚持抗辩。不仅中国媒体和欧洲主流媒体,包括美国CNN等媒体也多次报道和关注皮鞋案。此外,中国企业难得地表现出团结和坚持抗辩。2006年2月,部分鞋企带头成立“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成为无损害抗辩和谈判交涉的主力军。欧盟最终措施公告后,奥康等国内企业纷纷表示将抗辩进行到底。   二、四起反倾销案以不采取措施结案     另一方面,欧盟对华反倾销也出现了难见的好势头。2006年,欧盟先后作出终止对我4起反倾销调查,包括劳保鞋反倾销案、可刻录DVD反倾销案、可刻录CD反倾销案、彩色显像管反倾销案。 从欧盟就终止上述4起反倾销案件而发布的公告中可以看出,终止调查的理由有的是因为原告撤诉、有的是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将不符合欧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因为损害与倾销进口之间不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而必须终止调查。据媒体报道,上述4起反倾销案共涉及中国1000多家企业,累计涉案金额高达3亿美元。由于4起案件牵涉众多人口的就业,如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将对我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三、中国企业首次在欧盟法院胜诉     2006年7月13日,欧洲初审法院就中国山东瑞普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瑞普”)起诉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一案作出裁决:撤消欧盟理事会2003年9月21日生效对中国出口甲酚征收最终反倾销措施对山东瑞普的效力。至此,这起中国企业诉欧委会的案件以中国企业的完全胜诉告终。相关资料显示,该案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就欧盟最终反倾销措施在欧洲初审法院胜诉,将对欧委会主管部门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较大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2002年6月,欧委会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发起反倾销调查,作为涉案企业之一的山东瑞普积极聘请律师参加应诉。在应诉过程中,该公司就如何处理涉案产品副产品的生产成本问题与欧委会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强调副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从总生产成本中予以扣除,但这一正当要求欧委会并未接受。     为此,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欧盟条约的有关规定,撤销欧盟理事会的最终裁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委会及欧盟理事会在“初步裁定阶段所采取的态度是很仓促的,他们应该有义务对案件进行勤勉的审查,以便能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并判决撤销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最终裁决。     2006年12月6日,欧委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欧盟理事会对甲酚最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山东瑞普,退回山东瑞普的进口商此前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   四、自行车反倾销案再次复审     今年以来,欧委会还相继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节能灯、钼铁等产品发起复审调查,其中尤以自行车案最为典型。     该案最早可追溯至1991年10月。是时,欧委会第一次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发起反倾销调查,随后欧盟理事会于1993年9月决定征收30.6%的最终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1996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启动反规避调查并随后将上述税率延伸至自行车零部件。1998年9月,欧委会启动到期复审程序,至2000年7月,欧盟理事会决定维持对中国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2004年4月,欧委会发布临时复审公告,欧盟理事会遂于2005年7月决定将30.6%的反倾销税率提高到48.5%。2006年11月,欧盟理事会决定终止对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的临时复审,维持原税率。其间,欧委会还就本案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发起复审调查等。   纵观本案,时至今日已是第14个年头。而本案反倾销税的征收到何时为止,至今尚不得而知。本案再次表明,一旦一个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种局面将有可能持续数年,相关企业将长期被拒于某一市场之外,损失巨大。同时,作为WTO所认可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反倾销措施的弊端在此也再一次显露无遗。                                  (成坤)
美国:新“案”不多,新“事”不少     从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来看,2006年美国并不显著。截止2006年12月25日,美国对中国三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包括:活性碳、聚酯短纤和铜版纸。但是,2006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同样值得引起关注,包括:(1)拒绝中国企业首次提出的市场经济国家申请;(2)进一步修改反倾销规则;(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责令商务部(DOC)修改家具和对虾两个大案的裁决;(4)DOC接受申请对中国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   1、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2006年9月8日,DOC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原产于印度、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学生用格纸反倾销案(“格纸案”)终裁结果: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76.7%-258.21%。   格纸案一个颇为引人关注的地方在于中国应诉企业渡边集团第一次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要求DOC审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遗憾的是,DOC拒绝了渡边集团的这一请求。在分别于2006年5月15日和2006年9月8日公布的格纸案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初裁备忘录和终裁备忘录中,DOC详述了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这是中国要求美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又一次无功而返。由于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DOC在计算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时不采用中国企业的内销价格或者成本,而是根据“生产要素法”确定正常价值。据此,DOC认为操纵和扭曲倾销幅度,裁定中国企业离奇的高幅度也就不为奇怪了。   截止2006年12月,已经由60多个国家相继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遗憾的是,迄今几个主要贸易伙伴,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都还没有承认我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修改若干反倾销规则  2006年8月17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其中第1632条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美国新出口商复审不再按照保函等形式清关,而要按照评估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缴纳现金保证金。次日,DOC发布通知执行该法案。这意味着,美国进口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从新出口商进口产品时不能以保函的形式缴纳反倾销税押金,而是必须缴纳现金保证金。业内认识普遍认为,该法案将使美国反倾销税新出口商复审“毫无意义”。     此外,继2005年DOC对市场经济采购、反倾销税征收时间、人工工资计算方法等三项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公众意见之后,2006年10月19日,DO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对市场经济采购、工人公司、出口退税调整三项反倾销规则进行了调整,其中对中国企业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包括:(1)市场经济采购:DOC决定将争议已久的市场经济采购门坎确定为33%:即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对于某种生产要素,当企业从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数量超过该要素总采购量的33%时,可直接使用该市场经济采购价格的加权平均来计算该要素的所有采购;当企业从市场经济国家采购的数量低于该要素总采购量的33%时,则根据替代国和实际采购市场经济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该要素采购。(2)人工成本:DOC表示修改人工成本计算方法,加入社会保险等福利收入。该方法可能导致商务部计算的中国人工工资率进一步提高。   3、CIT相继判令DOC修改对虾和家具案裁决     针对DOC于2005年2月1日发布的针对中国等国进口的冷藏暖水对虾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命令,中国两家被强制调查企业中联和宜林(DOC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80.19%和82.27%)不服,并先后向CIT提出诉讼。中联和宜林对DOC的挑战主要有两点:DOC采用的中国工人工资率和原料虾替代国价格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请求CIT判令DOC重新作出裁决。   在CIT审理期间,DOC承认其在计算工人工资方面可能存在错误,因而请求CIT允许其重新计算。2006年6月12日,CIT同意DOC主动纠正其适用工人工资方面错误的请求,同时裁定DOC在调查期间采用的原料虾替代国价格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令其重新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决。2006年10月3日,DOC向利害关系方公布了重新裁决草稿。对此,中联、宜林等分别发表了评论意见。DOC于2006年10月27日签署的重新裁决决定采用0.85美元/小时的工人工资和5.07美元/公斤的原料虾的替代国价格,据此重新计算出中联和宜林的反倾销税率分别为55.56%和56.37%。   另外,针对DOC对中国木制卧房组家具案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两家强制调查企业东莞台升和东莞瑞丰先后向CIT提出申诉。2006年10月31日,CIT裁定支持东莞瑞丰的部分请求。2006年11月20日,DOC发布公告,将东莞台生排除在反倾销税令之外,同时将110余家应诉但未被抽中企业的税率由原来的6.65%提高到7.24%。   由此可见,美国独立的司法体系形成了有力和有效的制约。实际上,在过去的一些案件(例如苹果汁案)中,正是由于中国应诉企业的据理力争,才能最终获得较好的结果。   4、启动对华反补贴调查程序   2006年10月31日,美国NewPage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DOC提出申请,请求对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1月21日,DOC宣布对来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的铜版纸提起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DOC一方面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又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显然是不公平和自相矛盾的。     自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对捷克钢铁产品反补贴案之后,反补贴规则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几乎已经成为了美国政府和业界的共识。在对中国螺母和吊扇反补贴案中,DOC同样维持了这一裁决。但是随着铜版纸案的启动,反补贴规则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将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 2006年12月15日,DO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邀请公众就反补贴是否应对适用于中国进口产品予以评论。可以肯定,铜版纸案的走向和对美国等国家未来对华贸易救济政策和实践的影响是不容小视的。而这一切,都有待2007年进一步观察。              (丁焱焱)
不容忽视的趋势: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唱主角”     2006年,欧盟和美国之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或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总共有19个。其中,发达国家为3个,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有16个,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泰国、韩国、土耳其、墨西哥、阿根廷、哥伦比亚、巴西、秘鲁、埃及、俄罗斯、乌克兰、南非。其中,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有3种,包括桃罐头、罐装菠萝、无色层压安全玻璃板和铜制管件,而发展中国家调查的产品则包罗万象。     2006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06年12月11日,发展中国家对我国新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为39起,主要国家为巴西(9起)、印度(8起)、土耳其(4起)、墨西哥和泰国(各3起)、埃及和哥伦比亚(各2起),其余9个国家和地区国家各1起。   以下就突出的国家(地区)简要点评。   1、巴西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急速增长   截至2006年12月11日,巴西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达到9起,主要涉及机械、电器、工艺品、机电产品等诸多产品类别,具体包括电熨斗、铝制预涂感光平板、发梳、扬声器、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太阳镜、手动升降滑轮、圣诞树和圣诞树用装饰球、SDS钻头等。在新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上,巴西今年超过印度和土耳其这两个对华反倾销传统“大国”,位列发展中国家之首。   2、印度2006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截至到2006年12月11日,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其中1起因申请人撤诉而终止调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6起(其中有2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7起。   

印度2006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从印度2006年终裁结果来看,除了青霉素盐案被终止调查外,其余案件中国应诉企业无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一结果与印度调查机关在审查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时的苛刻态度有很大关系。目前,无论是印度商工部还是印度申请人,对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经济情况都有相当的了解,在审查或论及中国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时,印度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四条标准被进一步细化,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虽然中印关系正在不断改善,在应诉印度反倾销调查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是首要难关 3、土耳其对华反倾销情况 截至到2006年12月11日,土耳其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4起(其中1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7起。2006年新立案的4起案件,主要涉及化工、木材、石材等产品类别。   


土耳其2006年对华反倾销情况  





根据我们的经验,土耳其对华反倾销特点:(1)程序不透明;(2)不区别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统一适用一个反倾销税率;(3)不对中国应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4)不做初步裁决,直接做出最终裁决。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台湾地区2006年首次对大陆发起反倾销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2006年3月1日,台湾地区宣布对来自大陆的毛巾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税号为63026000和63029100。这是台湾地区首次对大陆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3月17日,台湾 “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对大陆产毛巾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对毛巾特别保障措施案作出损害终裁,认定大陆出口毛巾对台湾地区同类产业造成“市场扰乱”和“实质损害”。5月29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公告,决议自6月1日起对来自大陆的毛巾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期限最长为4个月。9月19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发布新闻稿,决定对自大陆进口的毛巾产品课征最终反倾销税,为期5年。     此外,2006年10月,台湾还宣布对大陆进口的皮鞋和纸产品反倾销。其中,皮鞋案是在欧盟宣布征收关税后不久,被业界喻为“往伤口里添盐”。 综观台湾地区对我国大陆的首次反倾销调查,其主要特点为:一、速度快,从立案到最终裁决并征收反倾销税,仅用时6个月18天;二、税率高,例如毛巾案征收的反倾销税最高达204.1%。          (史勤艳) 中国:加大产业保护力度     随着进口的快速增长,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反倾销的力度,力图保护国内产业。2006年11月30日,中国共发动了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反倾销的目标国和相关产品为:(1)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2)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3)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4)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和(5)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1、采取反倾销措施   (1)初裁 截至到2006年11月30日,中国商务部本年度共发布了4项反倾销初裁,包括: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从0%-61%; 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从10.35%-42.79%; 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从9.07%-20.38%;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从15%-40.38%。   (2)反倾销终裁 截至到2006年11月30日,中国商务部本年度共发布了5项反倾销终裁,包括: 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从44%-113.2%;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从25%-119%; 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从4%-42.86%;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税率从0%-71.5%; 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税率从6.2%-17.31%。   2、相关分析   (1)立案数量   从2001年到2006年,中国商务部反倾销立案的年度数量如下图所示:    总的来看,中国自2001年起反倾销立案的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06年的立案数量比往年略有下降。  (2) 目标国家   自1997年对美国新闻纸发动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中国已累计发起47起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对象主要涉及美国、日本、韩国、欧盟、俄罗斯、东南亚、台湾地区、印度等。中国对各国家(地区)累计发动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如下图所示:        总的来看,中国反倾销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其次是台湾地区、东南亚国家、俄罗斯和印度。2006年中国反倾销的立案情况仍符合了上述特点。   (3) 反倾销税的征收     从2001年到2006年,中国商务部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终裁的年度数量如下图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2003年起,中国对进口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力度明显加大。2003年做出了11起征税终裁,数量最多。从2003年至今,中国做出征税终裁的年度数量基本保持稳定。   (4) 反倾销所涉产品的范围     自1997年至今(截至到2006年11月30日),中国累计发起47例反倾销调查共涉及到以下领域的产品:化工、纸业、钢铁、食品、通讯。各领域产品所占的百分比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中国反倾销调查主要涉及化工类产品,其次是纸业和钢铁类产品。2006年中国所发起的5例反倾销调查中,化工类产品占了3例,基本符合以往的趋势。 (贾征)


[1] 本文所有统计数据来源自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发布的信息。                              (本文已刊登在《WTO经济导刊》的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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