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审到不起诉,一起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案的精湛辩护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武晓慧律师、杨帆律师承办的一起涉虚拟货币开设赌场罪案件终获全胜,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对涉案的两名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对正义的守护、对法律的信仰、对专业的执着,更是对高朋律所“人正业精”理念的诠释。
办案札记
2022年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时,认定某虚拟货币交易所具有赌博性质,警方锁定了该交易所的实控公司股东、内部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交易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其他关联公司人员,并予以立案侦查。某区块链浏览器所属公司的产品接口曾被案涉虚拟货币交易所使用约八个月,两名委托人是该公司的实控人与技术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8月被刑事拘留,起诉书指控二人为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武晓慧律师与杨帆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诉至法院且临近开庭,两名当事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在阅卷、会见的基础上,认为案情复杂、专业化程度高,公诉人指控两名当事人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第一时间向公诉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并要求撤回起诉,但未能成功。
一审阶段辩护人对两名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虽经过激烈庭审抗辩,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未采纳全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仅认定二人系从犯,具有坦白等情节,从宽量刑,于2023年12月作出了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罪判决。两名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经过与辩护人的充分沟通,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及相关技术专家多次组织“法律+区块链与虚拟货币技术”主题的专业研讨会,在对区块链技术架构、案涉虚拟货币交易的后台程序以及钱包、浏览器运行的底层逻辑、交易所营利模式等技术问题深入研究基础上,制作技术解析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犯罪若干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确定了二审的辩护意见,同时向法院提交大量新证据。
二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与技术人员当庭演示区块链浏览器的接口调用过程并讲解技术原理,将复杂晦涩的技术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成功说服合议庭采纳部分辩护意见。2024年6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峰回路转。发回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充分研判了案件情况及辩护意见,经慎重考虑,检察机关决定对两名当事人撤回起诉。2024年10月下旬,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次日检察院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历经2年多的不懈努力,本案最终取得了圆满结果。
经验交流
《网络赌博犯罪若干意见》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虽然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但本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在于以区块链技术与虚拟货币交易为背景,辩护人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当事人明知案涉交易所系赌博平台仍提供了技术支持并有非法获利。
控辩双方主要的三个争议焦点为:
(一)当事人是否“明知”涉案虚拟货币交易所为赌博平台;
(二)将区块链浏览器接口提供给交易所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为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三)公司之间的正常股权投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辩护人的主要观点为:
(一)关于当事人是否“明知”。《网络赌博犯罪若干意见》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关于提供技术支持必须同时具有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情形,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取了明显异常的服务费,不能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推定;
(二)关于提供技术服务。法律规定是“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而本案中区块链浏览器是业内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普适性产品,并非专为赌博平台研发使用,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技术架构中具有可替代性,API数据接口的调用不能等同于网赌犯罪中提供的技术支持;
(三)关于非法获利。由于案涉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实控人同时持有两名当事人所属公司的部分股权,而本案未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款不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
结语
本案已经圆满办结,公诉机关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对当事人而言是劫后重生,对律师而言,不仅是一场旷日持久、历尽艰辛的成功辩护,更是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领域中“技术+法律”双重层面的系统研究。
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很多新型犯罪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新兴金融产物,有效辩护必须以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储备为基石,这意味着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与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