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间经济往来的支付方式
案例讲述
A公司与B公司间就废弃物处理签署了合同,由于交易金额不大,A公司欲以现金方式,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不知是否可行。
律师分析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A公司与B公司间的交易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否则,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能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
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的交易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应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A公司应使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的现金或者经开户银行批准后的现金收入支付。B公司在收到现金后,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