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可否暂缓执行?
案例讲述
2023年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迅速冲上各大平台热搜,冲上热搜的原因主要是警情通报中认定的“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为社会公众人物王思聪,且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但在笔者看来,本案所涉的法律问题更值得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其中所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运用得当甚至可以消除“牢狱之灾”。
警情通报中载明:“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看到这里,不仅疑惑,难道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提请行政复议就可以暂缓执行吗?不是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吗?警方执法公平公正吗?对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分析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是原则性规定,只要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则可以停止执行;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则属于其中的第(四)种特殊情形。警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此也应谨记,一旦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应第一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同时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即(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提出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将暂缓执行。如果将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了,那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自始至终都不会被执行,免去了行为人的“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