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侵害商业秘密的救济

2023 06/21

案例讲述


2021年,胡某携裴某、孙某等人自技术密集型企业R公司离职后,创立了S公司。2023年5月,R公司发现S公司将其商业秘密申请发明专利。R公司该如何救济?


案例讲述


《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S公司不得利用R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发明专利;即使申请,依法也不授予专利权。


1.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后,且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R公司的救济。R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专利局受理异议申请后,会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S公司的发明申请是否侵害了R公司的商业秘密。经审查,S公司的发明申请侵害了R公司商业秘密的,专利局将驳回S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专利局认为S公司的发明申请未侵害了R公司商业秘密,且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发给S公司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2.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后,R公司的救济。R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申请。专利局对专利权无效申请审查后,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S公司对专利局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R公司对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公司或者S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除了以上针对S公司申请发明专利的救济,R公司还可以针对S公司、胡某、裴某、孙某等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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