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2024 10/22

秦某向C公司借款,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将与合同实际签署地、履行地及双方住所地、经营地等均无关系的北京××法院约定为合同签订地,并约定双方争议由北京××法院管辖。后秦某停止还款,C公司诉至北京××法院。


北京××法院认为借款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法院遂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法院(秦某住所地法院)处理。


河北省××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明确选择北京××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某住所地河北省××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固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前述案例,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应注意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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