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之寻找“遗失”的童谣

2023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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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之寻找“遗失”的童谣


2023年11月26日,凤凰网行动者联盟2023公益盛典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并揭晓了年度十二大公益奖项。其中,“寻谣计划”获得“年度十大公益创意奖项”。“寻谣计划”是由音乐人小河于2018年发起的公共艺术项目,从城市到乡村,历经五年,走过多地,寻访超过1000位老人,采集600余份民间音乐样本,旨在寻找老童谣,让老童谣在现代发出新声音。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童年,想必总会有不止一首童谣常在耳畔回荡。那么,对于这些儿时的记忆,又该如何保护其中的知识产权呢?


童谣属于民间文学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早在2014年,国家版权局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因质疑声音过大,至今仍未出台,导致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此,今天我们就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切入,进一步探讨对童谣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从权利取得而言,童谣本身是存在著作权的,只不过在传唱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做好权利保护而出现作者佚名的情况,在无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有时候便成为公有资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权保护期制度主要针对发表权和财产权,具体为:当作品是自然人的,著作权保护期采用“死亡起算法”,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50年;当作品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保护期采用“发表起算法”,即截止于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保护期届满时,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


在传唱过程中,新一代音乐人对童谣进行了新的演绎、改编,往往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如果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童谣,经过独创性的加工、改编等途径,即会产生新的作品,这也促进了作品的更新创作和传播。但是,并非所有童谣都是“无主”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音乐人在改编童谣时,也需注意避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在演绎或二次创作时建议对童谣的权利来源进一步了解和审查,避免误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动处境。


就著作权保护而言,可以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的(2021)津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民歌著作权的侵权认定。该案是由一首在新疆、青海等地哈萨克族等民族中经由世代传承而流传下来的民歌《玛依拉》引发的争议。实际上,民歌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童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该判决认为,“任何公民或单位均可以恰当的方式自由地使用,对其进行改编或者整理”,一方面,通过对王洛宾整理版本《玛依拉》的署名、编词曲、记谱等情况,综合认定王洛宾记谱版本《玛依拉》的“曲调部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并认定王洛宾系该版本《玛依拉》“曲调部分”的著作权人;但是,王洛宾版本的《玛依拉》“歌词部分”显示署名并非王洛宾本人,而是案外第三人,判决书最终认定王洛宾对该版本《玛依拉》“歌词部分”不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认定王洛宾系《玛依拉》“曲调部分”的著作权人,并不意味着其他音乐人演绎《玛依拉》就构成侵权,该判决通过对比两个版本的旋律、节奏、演唱效果等方面,最终认定本案被告之一高天鹤演唱《玛依拉》并未侵害王洛宾版本的《玛依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在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往往会综合考虑多个维度和细节。因此,从音乐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角度而言,建议在源头上做好权利保全。具体而言,建议就自身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时做好著作权登记并保留好登记证书。理由是,尽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权利人实际享有著作权,但如果权利人提前做好著作权登记,在发生纠纷时更容易证明自身权利。


对于已经做好权利登记的著作权人,将来一旦发现自身权利实际上已经或可能受到他人侵害,建议及时通过公证等形式做好证据保全,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事实上,我们也更希望看到,在保护传统童谣权利的基础上,也鼓励新一代音乐人、歌手进行创新发展,融入现代元素,使童谣更具时代感,吸引不同时代不同人群的关注。


行业 · 新政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


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并在2023年金鸡百花电影节首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介绍相关情况。


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最高法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版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全行业强化尊重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等主体的权利,规范署名范围、署名顺序,统一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称谓,正确、清晰表达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三是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积极采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新技术,完善电影作品多渠道多业态的授权许可机制。四是在电影作品的传播中,积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法发布8件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一批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目录如下:


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2.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


4.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


6.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


7.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8.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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