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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收回投资私募损失
2021 08/20 作者:李军近年来,私募基金投资领域违约情况时有耳闻,违约的原因可谓多种多样,例如有的基金项目因“踩雷”无法退出;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于资金链断裂的房地产企业;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并未发行所称产品,只是以私募基金投资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少数不良私募基金跑路,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款打了水漂。那么,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才能依法有效减少遭受的损失呢?首先让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主要的相关规定 -
诱饵?经纪合约不能想签就签
2021 08/18 作者:彭美阳最近,网上疯传某吴姓流量明星以选角及签署艺人经纪合约为名,多次约年轻女性面谈接触。笔者由此不禁联想起在工作实践中接触到一些案例,发现很多艺人,特别是一些刚入行名气不高的年轻艺人,搞不清自己与经纪公司签署的艺人经纪合约的性质是什么,随意签完合约后想解约的时候,却发现自己面临赔偿巨额赔偿而被套牢。有的艺人看到经纪合约里有“委托”字眼,就认为经纪合约是委托合同,自己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的委托关系;有的艺 -
数字贸易:美国无视多边主义,带头搞小圈子
2021 08/16 作者:唐小兵、王磊2019年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布联合声明,正式启动电子商务谈判。这是一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自发的一个商讨和谈判,并非世贸组织发起的的多边谈判,也不是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诸边谈判。根据各方提案,谈判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贸易便利化,如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和支付、无纸贸易、通关等;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存储地,互联网和数据访问;消费者保护,隐私保护和商业信任(源代码等);透明度,网络安全,监管;WTO《 -
孟晚舟案引发的美国长臂管辖为何物?
2021 08/13 作者:张毅华为公司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拿大当局代表美国政府暂时扣留,美国正寻求对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有关她在违反美国出口管制以及金融欺诈的指控。大家都看得很明白,这是美国在打压中国的高科技企业,打压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打压中国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坚地位。但是,基于这种打压是通常认为的法治国家穿着法律的外衣进行的——美国主导的“规”通过其特殊的“长臂管辖”而无处不在,不少企 -
岁月忽忽,旧事堂堂(系列之九)
2021 08/11 作者:王磊编者按:从1986年到2001年十五年间,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高朋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当年从一开始就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谈判,是谈判代表团中的法律人。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周年,高朋所特请王律师撰写系列文章,回忆那峥嵘岁月的点点滴滴。我们也借此向那些当年站在改革开放一线,为国家利益在谈判中奋力拼博的人们致敬。2017年7月的一天,传来一个难过的消息,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佟志广去世了。在 -
仲裁法修订热点聚焦 ——从便于当事人规范参与商事仲裁实务角度看仲裁法修订
2021 08/09 作者:李军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正式拉开了仲裁法全面修法大幕。现行仲裁法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在这漫长的26年实施岁月里,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270多家仲裁机构(这有利于各地当事人就近参与仲裁),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作为独特的纠纷处理机制 -
庭前会议中的有效辩护
2021 08/06 作者:李荣引言有效辩护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最有利结果而针对指控尽职尽责地进行的辩护。它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当前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诸多刑事诉讼程序为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提出了新挑战。其中,做为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多,一些重大案件中的“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程序”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如此,在庭前会议中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也越来越成为刑辩律师高度重视的问题 -
“套餐促销”触发反垄断法要件分析
2021 08/04 作者:谈亚军“套餐促销”——将几种商品捆绑后进行折扣销售或者将热销商品与滞销商品捆绑销售的促销措施,历来作为一种提升企业效益、促进产品销售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而被广大企业所青睐,尤其在企业遭遇危机、产品销路不畅情况下,为了扭转不利局面、回拢资金,往往为各类企业优先选择的一种促销措施。但是,各类企业在指定具体的“套餐促销”措施时,是否认真考虑过这种措施是否抵触《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 -
以案说法“共益债”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益债务
2021 08/02 作者:王明涛、杨柳、邱万亚[内容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一定条件下还可决定公司继续营业。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没有争议。但对于继续履行的合同项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发生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该争议一直存在。有的法院判决认定其为共益债务,有的法院则不支持该认定为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