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转陷入僵局到底该如何破解

2019 07/02

公司的股东、董事间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上存在意见分歧属于正常现象,不同意见的碰撞、沟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提升股东、董事及公司管理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但如果分歧或矛盾发展到无法调和的程度,使公司运转陷入僵局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或是公司顶层设计科学性的缺失或是股东合伙人间对彼此能力的信任缺失。最高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单一的“解散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的多手段分歧解决机制的应用,这一司法解决路径的转变,也是意在推动公司内部能够过从深层次原因入手,通过重构顶层设计和巩固股东间信任基础,实现从根本上重建决策分歧的解决机制,避免公司解散情形的出现,保证企业良性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平稳运行。



一、公司僵局的内涵。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致使在存续中的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管理机关、权利机关不能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等做出有效决策,从而致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状态,相关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僵局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有: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4.其他形式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

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各类表现形式的公司僵局,其实质性的损害在于已经使得或将会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林某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诉商终字第0043号---可明确公司僵局中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宜片面理解成公司亏损等经营性困难,而是侧重于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在运营管理方面发生经营决策上的失灵,即股东、董事之间彼此互不认可另一方的经营决策或建议。


二、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

引起公司僵局的原因很多,但总结起来主要为以下三种:一是在以股东人数有限性和股份转让非公开性为表征的封闭性公司中,一旦公司股东间产生矛盾,则利益受损股东很难像开放性公司的股东那样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保全自身利益,公司僵局会由此产生;二是在以股东间情感上的相互信任为表征的人合性公司中,一旦股东间信任基础崩溃,则会由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使得意见分歧股东很难顺利抽身,公司僵局也会由此产生;三是在以少数服从多数为表征的公司表决机制中,一旦股东间或董事间因利益冲突而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时,则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公司僵局由此产生。

从根本上来说,公司之所以会陷入僵局却都与公司股权模式设计的不合理密不可分。公司股权模式的设计不仅仅是指股权分配的比例,还包括公司表决机制的设置。最典型的不合理股权模式主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某个股东或某几个关联股东(如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的持股比列只是单纯的设置为达到或超过了33.4%,而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理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了反对票,则会直接导致公司重大事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另一个是最糟糕的模式,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林某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诉商终字第0043号---中的公司两名股东林某清与戴某明各占50%股份,而且对于表决机制没有进行合理约定,特别是对于股东表决陷入僵局时,没有约定特别的处理机制,一旦股东间意见产生分歧就极易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

对公司自身的影响: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经营受阻,公司名誉和收益受损;对外影响: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员工因停产失业,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公司僵局的破解之道。

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为一个独立存在并重要的主体,一旦形成僵局,影响的绝不仅仅是股东和公司自身,它会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造成的危害决不可轻视。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公司僵局问题。

(一)破解僵局的消极举措。

消极举措,是指通过最终消灭公司或减资、分立、公司回购等减损公司实力的方式解决股东分歧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林某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林某清通过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凯莱公司的诉讼方式,由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一旦公司被判决解散,不仅会使一个很好的项目不幸夭折,而且会使公司员工陷入失业状态,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会受损,因此,笔者将此种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定性为消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五条中提供的公司回购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分立等几种分歧解决方式,笔者认为都会从不同程度上使公司竞争力、对外影响力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都应慎用。


(二)破解僵局的积极举措。

积极举措,是指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避免公司解散为目标的多手段的选择适用。

第一种方案是通过极端手段,将公司控制权置于某一股东手中。如中式快餐连锁企业“真功夫”的股东潘宇海,通过举报另一个和自己同样拥有公司50%股份的股东蔡达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使蔡达标被判入狱14年,自己最终全面接管“真功夫”。虽然最后潘宇海大权独揽,看似胜负已定,实则两败俱伤。内斗让真功夫发展降速,融资不畅,上市遇挫,估值缩水,痛失好局,险些被后来崛起的小企业“连根拔掉”。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极端式公司僵局解决方案可取性实待商榷。


第二种方案是通过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下,将一方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使另一方在股权比例上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如海底捞最初股东张勇夫妇与施永宏夫妇两家各占50%股权,张勇先后让自己的太太和施永宏太太离开公司后,又在2007年海底捞成立13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手中买回了18%的股权,张勇成为海底捞绝对控股股东。海底捞通过股东间自行协商内部回购的方式成功的解决股权结构不理想问题,就像施永宏所说的“股份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还有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也会发展的更好”。但是这种解决方案常因股东间不予配合、股权转让定价环节处理难度较大等因素的阻碍,像海底捞的案例在实践中成功率却极低。

第三种方案是笔者在股权法律实务中一直提倡并经实践验证效果明显的方案,即通过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或动态股权分配机制)和私募融资的对赌机制,对陷入僵局状态的公司股权进行合理性重构。公司会陷入僵局除上述分析的股权架构上的制度方面的缺陷所致,还在于主观上的根本原因:股东间彼此对能力的不认可。因此,股权重构的基本思路是所有股东同比例稀释出一定比例的股权(具体比例依照案例具体情形确定),统一放入股权池中。僵局各方股东约定一定的期间作为对赌期(一般不少于1年),并设置相应的业绩指标(僵局股东如负责岗位的业务领域相同则设置统一的业绩指标;如因负责岗位的不同而从事的业务领域不同,比如一个股东负责销售而另一个股东负责研发,则可设置不同的业绩指标或只对赌某一股东的业绩),对赌股东在对赌期届满时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则另一方:或者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将放入股权池中的股权让与对方,以使对赌成功股东在股权比例上达到67%以上;或者必须同意重组董事会以使对赌成功方股东在董事会中可控的董事人数超过对赌失败方股东人数;或者同意在不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的表决权让与(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等),以使对赌成功股东在实质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也可只有一方进行业绩对赌,其他方在对赌期退出企业运营与管理。(详细阐述可参见作者后续相关文章及案例)


五、对新设公司的启示。

对于新设公司的股权架构,应在充分考虑后期融资及股权激励而预留被稀释股份的基础上,尽量按照70%:20%:10%或51%:49%的比例进行分配,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因投资方基于各方利益考量,往往更坚持建立50%:50%类似的股权分配比例。作为股权法律服务专业人士,这个时候,我们也应尽量在尊重各方股东利益诉求的前提下,在建立50%:50%类似的股权分配比例的基础上,着重从表决权行使机制和董事会构成上入手来完善公司章程,以避免公司治理僵局,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初设公司在公司章程设计时,可考虑采纳如下建议:


第一,合理设置董事会及合理分配董事职权。例如,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则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则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④

第二,合理设置股东会表决权行使机制。(1)规定投票权委托,部分股东将其投票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特定股东行使。例如京东在上市前,刘强东团队的股权比例为23%,但老虎基金、腾讯、高瓴资本、今日投资等11家机构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团队行使。上市后,刘强东团队虽然仅持有20%股份却拥有了83.7%的投票权。⑤(2)规定部分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3)规定部分股东进入持股平台(如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持股平台中由公司中的特定股东做GP,由该特定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持股平台在公司中拥有的表决权。(4)避免设置不当的“一票否决权”。一些小股东为保护其利益会提出拥有一票否决权,但目前大多没有约定科学的否决权行使程序,应在何种情形下行使,对不当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极易致使公司陷入僵局,因此,约定一票否决股东出具否决意见时应提交合理的否决依据,并约定因否决权不当行使造成损失的补偿方式或约定在否决权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时支持股东坚持通过决议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预先约定分歧表决机制和僵局解决机制。在股东会出现表决分歧时,遇到某股东岗位工作的分歧,应该采取“专业负责制”原则,即首先听取该股东的观点及解释,然后全体股东表决,如果50%以上股东皆不同意该股东的解释,而该股东坚持按他的方案开展工作,可让该股东执行其方案,但该股东需对执行后果负责,同时其他不投反对票股东负有连带责任;在董事会出现分歧时,赋予董事长在出现僵局时有最终的决定权,规定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成员不得完全重合,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约定公司出现僵局时部分股东的退出条款。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出现僵局时,由强势(对公司具有实质控制力的)一方股东以合理价格(双方届时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收购另一方股权,从而使得另一方和平退出,避免僵局的持续对公司的损害。

参考文献:

①刘娟:《公司僵局的行成原因及其对策探析》,《法学论坛》,NO.8.August,第64页。

②唐林清、张德荣、李斌:《公司保卫战》,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59页)

③(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人民法院报,2002(2)。)

④王林清、杨新忠:《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70页。

⑤郑指梁、吕永丰:《合伙人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第136页。


本文作者:潘建国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主任。曾在某省级报刊担任编辑部主任、记者职务,有过两次自主创业经历,对企业运营管理顶层架构的痛点问题有深刻体会,熟悉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对外融资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和法律事务经验。

擅长:公司股权架构、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政府基础设施投融资。为第十届江苏省园艺博览会PPP项目、扬州东部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中信银行扬州分行、农业银行扬州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为数家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融资、股权架构、股权激励等专项法律服务,并长期对外应邀提供股权相关课题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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