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护树猝死,女子成凶手?案件反复,何去何从?(上)

2019 12/04

案情介绍:

2016年7月的某一天,因为路边野树阻挡车辆行驶,李梅及家人欲砍树修枝,邻居家认为树长在自家地块不能随便砍修,两家由此产生口角之争升级到撕扯冲突。冲突中,邻居家九旬老人袁某赶来帮架,在李梅背后用拐杖捣击李梅。李梅在与老人孙女田某撕扯分开后发现老人坐在地上,看其刚刚在背后打她,就上前抢下老人拐杖扔至一旁,告诉老人年纪大了就不要掺和事。后公安到场,进行现场拍照,发现老人头部、肘部有皮外擦伤,其他人也有外伤,让各自去医院检查治疗。老人在当天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后回到家中休息。

第二日老人感到胸闷等不适,后其儿子袁小某下午带起去医院检查,但在检查中老人突然口吐白沫后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公安随后介入调查。

被指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老人死亡后,因死因不明,老人家属申请法医鉴定。在这个过程中,老人家属认为是李梅家砍树与老人发生冲突,李梅还抢夺了老人拐杖致老人受伤,最终导致老人死亡,李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要求追求李梅的刑事责任。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老人尸体进行了尸检,最终认定老人是冠心病猝死,而纠纷过程中引发的情绪应激及外伤导致的疼痛是诱发的重要因素。

按道理说,尸检证明老人是意外猝死,理应跟李梅无关。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也发现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梅对老人有殴打等侵权行为,据此,公安最终认为李梅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和故意,2017年3月份正式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老人家属又先后提起刑事自诉、民事诉讼赔偿:

老人家属在接到公安的不立案通知后表示异议,后自己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诉讼过程中,最终又主动撤诉。之后又两次向江宁法院提起多起民事诉讼,主张经济赔偿。

2018年9月底,李梅及家人在接到一审法院作出的李梅承担30%责任的民事判决后,考虑到邻里关系没有上诉,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李梅本以为民事赔偿后,这起跨度2年多的案件应该可以结束了。怎料,2019年5月份的一天,李梅接到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告知其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了,通知其过来接受调查。

这一刻,李梅懵了。这起纠纷在2018年自己赔偿之后不是结案了吗?为什么过去半年多又重新回到检察院?李梅自己怎么有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这个新的指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李梅又将何去何从?

律师介入,发现程序错误:

李梅接到检察院通知后,再次重视起这个案件,她经过多方打听,最终找到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副主任徐应超律师。

徐律师在听其陈述了案件经过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既然检察院这次告知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说明罪名变更过,李梅这边正常应该有公安的相关文书的。李梅经此提醒想起来自己手上确实有个文书,叫取保候审决定书,立马找到拿了出来。

徐律师拿到取保决定书后,即发现该份文书是在2018年8月1日作出的,而当时死者家属起诉李梅等人的民事赔偿诉讼一案正在诉讼中。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立案应该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民事赔偿诉讼就应该中止才对。为什么李梅当时没有想法院说明事实呢?

李梅说,当时民事诉讼是委托了律师的,当时自己也把这个文书给律师看了,那个律师说既然都取保了,把民事赔偿该赔的赔了就没事了,所以她就没有在意这个,也没告诉民事案件的法官。

徐律师听后很是无奈,这个案件之所以有后续,当时的民事诉讼是存在很大的程序问题的。当时的律师如果重视,提出问题并积极处理,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再次诉讼了。

在经过一番的详谈后,李梅最终决定委托徐律师来处理该案,通过专业的能力来帮助她还原案件事实,还她一个清白。

重回案发现场:

徐律师介入后,表示希望去看看当时的事发现场,李梅表示之前还没听说过律师去现场的,只有公安会去的。徐律师表示,高朋刑辩团队做刑事案件,不局限于案卷,很多案件都要去现场看,有个直观印象,便于律师发现被忽略的问题。

当天,徐律师就带领刑辩团队人员跟随李梅去了案发现场。

欲知详情,请继续关注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文章作者提供信息之目的,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