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鱼”联姻,缘何被禁?

2021 07/12

2021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公布了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的反垄断审查决定,根据该决定,反垄断局决定禁止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合并交易。本案件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第三起公开宣布的经营者集中禁止交易案例,也是中国互联网领域所涉经营者集中被禁止的第一案,还是中国国内企业之间所涉经营者集中被禁止的第一案。因此,本案无论对于互联网企业还是中国国内企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

本案公布的决定书内容非常简洁,很多重点信息没有进一步展开,例如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部分,游戏直播、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如何在内容、用户群体、对主播技能的要求、市场进入、收入来源以及主要竞争者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各自构成单独相关商品市场,这部分没有说明;此外,在分析腾讯实施双向封锁行为时,对于纵向封锁的主要动机,即获益性(profitable)也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在反垄断局公布的本案决定书基础上,就本案所涉的几个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本案为什么需要提起反垄断申报?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合并一方—虎牙主要从事游戏直播等互动娱乐视频业务。而腾讯享有虎牙的单独控制权。合并另一方—斗鱼主要从事游戏直播等互动娱乐视频业务;而腾讯与斗鱼创始人陈少杰团队则享有对斗鱼的共同控制权。

根据有关集中协议,通过合并的方式,腾讯拟通过虎牙收购斗鱼全部股权,交易后腾讯将取得合并后实体单独控制权。因此,对于斗鱼而言,在拟定交易完成后,其控制权将发生转移,即由原来的共同控制转换为单独控制,因此该交易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因合并两方的营业额明显超过反垄断申报的门槛,因此,在本案的决定书中,反垄断局并未就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数据进行说明。

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经反垄断局审查,虎牙和斗鱼在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和短视频市场存在横向重叠,而腾讯在游戏直播的上游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在本案中,反垄断局并未将虎牙和斗鱼横向重叠的所有业务都列为相关商品市场,而是有选择性的将其中游戏直播和短视频部分列为相关商品市场,此外,腾讯在上游拥有的网络游戏运营服务构成另外一个相关商品市场。

在界定游戏直播为相关商品市场时,反垄断局对游戏直播、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的定义进行分别说明,在此基础上,认为游戏直播、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在内容、用户群体、对主播技能的要求、市场进入、收入来源以及主要竞争者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求和供给上不具有替代性,由此三者分别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如上所述,反垄断局并未就三者如何在需求和供给上不具有替代性进行详细分析。此外,从反垄断局这一分析中得知,网络直播本身不适宜被单独界定为一个相关商品市场,直播服务的细分领域之间差别非常大。

在界定短视频为相关商品市场时,反垄断局认为,短视频与直播在实时交互性、内容、时长、主要用户群体、制作流程、进入门槛及盈利模式等各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需求和供给上不具有替代性,短视频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我们理解,短视频与直播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制作流程差异。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为下游直播和短视频服务提供许可和平台支持,构成单独的一个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分析较为明确,本案所涉相关业务需取得中国监管机构准入许可,同时服务面向国内用户,使用中文制作,因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三、本案如何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局认为,本次交易对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和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一,反垄断局认为,本交易将强化腾讯在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首先反垄断局从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角度出发,认为本次交易导致游戏直播市场中的第一大和第二大游戏直播平台之间将失去竞争关系,集中后实体以营业额、活跃用户数和主播资源计算的市场份额均超过60%,因此,本次交易将进一步强化集中后实体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局从游戏直播市场进入的高壁垒、对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对游戏直播从业者利益造成损害等角度说明本次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二,反垄断局认为,本次交易将使腾讯在上游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和下游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拥有双向封锁能力,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首先,腾讯在上下游市场均拥有较强的市场控制力,有能力实施双向纵向封锁。腾讯在上下游市场均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在上游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腾讯市场份额超过40%,排名第一,其他竞争者市场份额远低于腾讯。而在下游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如前所述,集中后实体以营业额、活跃用户数和主播资源计算的市场份额均超过60%。而腾讯在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拥有40%的市场份额如何产生市场支配力或控制力,反垄断局没有进行展开分析。

其次,集中后实体有动机实施双向纵向封锁。反垄断局认为,一方面,腾讯有动机依靠其上游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商所拥有的游戏著作权许可对下游的游戏直播业务的竞争对手实施封锁,使其难以获取上游投入品,从而增加下游竞争对手之成本,最终达到加强其自身在下游市场的竞争优势,这属于纵向并购所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性的投入品封锁(input foreclosure)。另一方面,腾讯有动机利用其控制的下游游戏直播平台对上游网络游戏市场竞争者实施推广渠道封锁,从而排除、限制上游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竞争。这类封锁属于利用下游市场的市场支配力从而对上游市场进行反竞争型的客户封锁(customer foreclosure)。而无论是投入品封锁还是客户封锁,在认定其动机性时,都取决于多大程度上该封锁行为可能带来的获益性(profitable),反垄断局公布的决定书中在这方面的分析内容不多。例如,就实施投入品封锁而言,交易结束后,腾讯将在相关市场形成纵向一体化实体(vertically integrated entity),当实施封锁行为时,其要在以下两方面做出某种权衡(trade-off),即实施投入品封锁所造成的上游市场的利润损失(通过限制下游竞争对手获取上游投入品的方式)和下游市场拓展带来的利润收益之间做出权衡,而这种权衡最终取决于腾讯多大程度上可以从封锁行为中获益。

四、本案给中国互联网企业带来什么启示?

如上所示,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被禁止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所涉经营者集中被禁止的第一案,这意味着互联网领域(特别是其中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并购交易将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反垄断审查,而对于其中市场份额很高的存在寡头市场的并购交易,反垄断局非常有可能做出附条件批准甚至禁止集中的决定。此外,本案也是国内企业之间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第一例被禁止的案例,这也说明,对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进行的反垄断审查并不一定是高枕无忧且绝对确定的“走过场”流程,若某交易在相关市场存在竞争关注,则交易各方有必要配合反垄断局以期取得令各方满意的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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