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对已注销企业立案稽查吗?

2022 11/07

“企业如果存在税务风险,趁早注销,是不是风险也就随之灭失了?”这一问题的答案原本是明确的,即“如果企业有涉嫌虚开的刑事风险,那么即便注销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并未消灭;如果存在偷税、少缴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那么法人实体的注销,如同自然人死亡,是不应再被追责的。”


但是2022年以来,多地发生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涉嫌偷税、少缴税款等行为)立案稽查并要求其原股东、经营者或投资人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例如,税务机关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其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按“核定征收”缴纳的税款改为“查账征收”进行补缴;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补缴企业注销前少缴的税款;要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注销前的涉税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涉税违法行为负责等等。那么,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启动稽查程序合法吗?本文作者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本年度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立案稽查案例集锦


本年度,多地出现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启动稽查程序的案例,税务机关稽查结束后,要求企业的原股东、经营者或投资人代替原企业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文书节选如下:


(一)对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缴税款,案号:汴税三稽通[2022]21号


文书内容节选:鉴于你单位已注销,应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453675.77元按股东投资比例对原股东邵某、陈士某、陈培某、仇某、邵某5人追缴。


(二)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追缴税款,案号:长市二稽处[2022]38号


文书内容节选:由于你单位个体工商执照已于2019年9月18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之规定,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对其负责人曹某某追缴如下税款。


(三)对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缴税款,案号:青税稽三处〔2022〕622号


文书内容节选:青岛天圭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注销时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企业不存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青岛天圭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四)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追缴税款,案号: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文书内容节选: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注销,注销原因是:依法解散。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锦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五)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追缴税款,案号:淮税一稽处〔2022〕85号


文书内容节选:2022年1月20日检查人员对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一稽税通〔2022〕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2年2月11日前报送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证明材料等涉税资料。…………。综上所述,由于你单位没有建账,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且2020年你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已调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注: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但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21年12月注销。


二、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的股东、经营者、投资人追责的依据


经对上述法律文书全文的研究来看,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的股东、经营者、投资人追责的依据如下: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缴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销程序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会要求企业股东签署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如果企业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基于此承诺,要求企业股东承担责任。


(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追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税务机关基于该条款的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营业期间的负责人承担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少缴的增值税、以及该负责人的个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追缴的依据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对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税务机关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因税务违法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等于该独资企业债务,故即便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税务机关依旧有权追征其税款。


三、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立案稽查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一)法人资格灭失去如同自然人死亡,已注销企业不再具备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之规定,企业法人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归于消灭。


企业在登记机关注销后,其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不应在对其处理处罚。


(二)企业股东、经营者、投资人非适格纳税主体,对其征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是否为纳税义务主体及是否发生纳税义务由法律、法规予以确定。法律并未规定“企业注销后,由股东经营者、投资人承继纳税义务及相关行政责任”,如税务机关对企业股东、经营者、投资人征税,如同擅自改变“纳税义务主体”,这既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又严重违反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对已注销企业征税,有损行政机关公信力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也就是说,企业在注销以前,已经被税务机关确认其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对其确认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而否定其已作出的决定,有损其公信力。


总结


笔者认为,如已注销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虚开、逃税等刑事责任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完成注销,没有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或其他手段恶意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已注销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立案稽查,更不能要求其原有的股东、经营者、投资人代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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