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怎么追责股东系列六: 追责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一)
——一人公司股东的情形
步寻幽涧疑无路,忽有人家略彴横。
——金·赵秉文
之前说到,公司欠债,可以追责出资有问题的股东,也可以追责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而这些股东,都是实缴资本要比认缴资本少的。
那对于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一样多,也就是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的股东,能不能追责呢?
如果是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能!
今天,我们就讲讲追责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第一种情形:一人公司股东。
在此之前,咱们先了解一下一人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概念。
所谓一人公司,就是股东只有一个的公司;一人公司股东,就是指这个公司的股东。这一人公司股东,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等。
而所谓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通俗地说,就是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在一起分不清;现实当中,往往混在一起的不仅是财,还有人、物。
那怎么追责一人公司股东呢?
我们画张图来说明一下:
接下来,我们再次请出我们的老朋友万利公司和阿文来说,这次新加入阿文开的文明公司:
话说,文明公司给万利公司供货,并签了供货合同。后来,万利公司发现文明公司的货质量不合格,于是就要求退货、并要求退货款666万,文明公司不干。这回,万利公司也请律师来追要了。
万利公司的律师发现,文明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就是阿文。于是,万利公司就以阿文跟文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要求文明公司退回货款666万本息,阿文承担连带责任。
开庭时,关于文明公司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证据,比较充分;但就阿文和文明公司存不存在上面说的财产混同,双方各说各话,都拿不出什么证据来。
这种情况下,您觉得本案谁会赢呢?还是说各打五十大板,能让文明公司退款,但追责不了阿文?
万利公司能不能追责阿文退货款,关键看是不是具备了这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1、公司股东只有一个
文明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就是阿文。
2、股东不能充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一般来说,打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要原告万利公司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是倒过来的。也就是说,要阿文拿证据来证明,阿文自己的财产跟文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在一起;这在法律上,叫“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可能会有什么结果呢?
文明公司的货因为严重不合格,因此须向万利公司退货款本息。
在此前提下,阿文就其与文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并没能拿出什么证据证明,只是苍白无力地辩解文明公司的债务跟他无关;虽然万利公司也没什么证据证明有混同,但根据上面说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阿文就要对万利公司的666万退货款本息,全部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正如上图,像阿文这样的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全部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像出资有问题、或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那样,只是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那一人公司的股东多不多?追责的成功概率高不高呢?
可以说,范围较广,成功率高,尤其是对个人开办一人公司的股东更高!
实际中,虽然股东为两个或以上的公司,占大多数;但包括一个人做股东开的公司、以及一个公司做股东开的全资子公司等,都在一人公司之列,因此一人公司并不少见。
那为什么追责此类股东的成功率高,特别是个人开办的一人公司股东尤其高呢?
首先,要股东拿证据来证明自己跟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在一起,债主的举证责任较轻(上海地区的法院比较特别,要求债主提供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而且股东要证明跟公司财产没有混同,所需要的证据、论证的过程都比较复杂,并非易事;而如果股东无法充分证明,则要担责。
其次,许多法院往往倾向于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并且争议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也说到,审判实践中,《公司法》63条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条款并没有成为适用的难点,在审判实践中不是一个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再次,特别是对个人开办的一人公司股东来说,这类公司往往财务更不规范。一来,用来证明财产没有混同的关键证据,例如年度审计报告,可能拿不出来、或者不完整规范等;二来,这类公司往往本身就存在许多跟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比如说公司签合同由股东收款,或者股东直接挪用公司款项却没记账等。这些,都让追责个人开办一人公司的股东成功率尤其高!
这一回,我们讲了怎么追责与一人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股东。那对股东不止一个的公司股东,怎么追责呢?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及案例(向下滑动查看)
1、《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尽管《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定作了特别规定,但审判实践中该条并没有成为适用的难点。……本纪要没有涉及一人公司的人格否定问题,因为在审判实践中这不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