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收到红包,要缴个税吗?
前段时间京东创始人刘强东给家乡父老派发红包。有律师认为,受赠人收到红包后,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言论一出,迅速登顶微博热搜。笔者收到多位朋友、客户的求证。笔者认为,该受赠行为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同理,各位读者过年若收到亲友派发的红包,也无须纳税。理由如下:
一、接受新年红包的行为,非“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等九项所得的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有人将收到红包的行为,归类为“偶然所得”,认为应当缴纳个税。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偶然所得,也多适用于个人得奖、中奖或中彩。我国并未对“自然人派发红包、自然人接受红包”的行为,以“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并未开征“赠与税”
有人向笔者咨询,派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受赠人是不是要交“赠与税”?
首先,必须强调,我国并未开征“赠与税”。赠与税是与遗产税相伴相生的一个税种,因以对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征税对象,被归类于“财产行为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者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而逃避缴纳遗产税而设。我国目前并未设置遗产税,进而也未设置赠与税。
其次,即便未来开征赠与税,“赠与税”也是对“财产所有者”征税,即纳税义务人为“财产所有人”,而非“受赠人”。
三、个人收到受雇企业派发的新年红包,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到红包的行为,并非在所有情形下均不征税。当发放主体是“企业”时,则存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个人取得受雇企业的新年红包,是基于双方存在“任职或受雇的关系”,因此,个人取得公司发放的过年红包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收到非受雇企业派发的红包、礼品,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底了,各位读者朋友受邀参加客户或朋友公司的年会、庆典,若收到非受雇企业派发的红包、或现场抽取了礼品,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派发红包、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以上第三点和第四点,个人收到红包要交税的前提是,收到“企业”派发的红包。而京东创始人以个人财产向父老乡亲派发红包的行为属于自然人派发,受赠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过年收到亲友红包的您,也无须缴纳个税。
借此机会祝大家新年红包多多、福气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