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系列二 | 让情侣、夫妻不再为房产加名而纠缠、烦恼、争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而近年来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和高企的房价的结合,情侣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因为种种目的,会经常发生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其个人房产上加名,而一旦加名登记完成,个人房产就立马变为夫妻共同房产,所以房产加名问题一直以来是让情侣、夫妻烦恼不已的问题。如热播电视剧《精英律师》中靳东扮演的男主罗宾律师与其大学同学蓝红律师,相恋许久,在办婚礼前就是因为女方母亲提出要在男方个人房产上加女方的名,因双方对加名所承载的含义理解不同,最后双方闹得不欢而散以分手告终!另外,过去相关法律适用强调的是房产加名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强调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一方答应加名,但是却最终没有完成加名变更登记,如果给予方反悔,一般可适用《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把加名承诺作为可撤销的情形处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将于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就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问题,都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特别是第五条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5条”),就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和以往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比,有重大改变,因此对婚姻家事律师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新规5条”具体内容的解读
1、双方只要有加名约定,即使在双方离婚时没有完成加名登记,仍然可以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新规5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上述规定,重点突出双方对赠予的约定,只要有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违反约定,不配合办理加名登记,在双方离婚时,基于各种因素考量,法官仍然可以把涉案房产判决归非产权登记方所有。该款突显“约定”的重要性,也提醒房产所有方不要投机取巧任性答应另一方在自己个人房产上加名,只要答应,特别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久,且又育有子女情况下,法律是不允许承诺方任性撤销的。
2、房产加名即使完成,被加名一方仍然不一定会获得房产的一半份额!
“新规5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上述规定对给予方在房产上加上配偶的名字后,在离婚时被加名方也不一定就能得到所加名房产的一半,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特别是婚姻时间长短、孕育共同子女状况和离婚原因等,对房产归属和补偿数额作出判决。被加名方获得房产大概25%左右比例是许多法院判决的一个基本参考比例!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把婚姻作为谋财的工具!近年来社会上所谓的“捞女”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男方在其巨额房产上加名,在加名得手后很快就离婚,然后再同样手段再三再四复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规5条”这次彻底是要把这股歪风刹住!
3、“新规5条”对房产加名完成后可撤销情形予以明确,赋予给予方更多的救济途径!
“新规5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苏享茂与翟欣欣之间的事件,翟欣欣作为“捞女”在通过结婚得手苏享茂的两套房产及其他近千万财产后,如果不贪婪过度再对苏享茂进行敲诈勒索,最终把苏享茂逼得跳楼身亡,也不会落得不仅钱财尽失还身陷囹圄的下场,这样的大快人心的判决结果实际是案件被媒体报道后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苏享茂的亲属才争取到的!而“新规5条”实施后,将赋予更多给予方撤销赠予的情形,让婚姻的归婚姻,谋财的归谋财,把婚姻和谋财两件事挂钩的想法和动作不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新规5条”对审判的影响
1、“新规5条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新规5条”要求法官不再单纯依据房产登记情况来判定房产归属,弱化了房产登记效力,而是要求法官全面审查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如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包括经济贡献、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方面,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等因素,以此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补偿的具体数额,这就赋予了法官更大的案件裁判的自由裁量权,也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审判经验及公正廉洁提出更高要求。
2、“新规5条”把给予方的给予目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高度
“新规5条”要求法官要深入探究给予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真实目的,是基于婚姻的长久稳定、对另一方的爱意表达、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还是有其他特定的原因!若给予是附条件或有特定目的,当条件未成就或目的未实现时,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给予方的判决。
3、“新规5条要求法官综合平衡双方利益作判决
“新规5条”要求法官在审判中需谨慎权衡双方利益,既要保护给予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另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房产利益,又要考虑接受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贡献,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法律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三、“新规5条”给婚家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新规5条”打破了传统平均分割观念,给予律师更多的代理空间
传统上,一旦房产加名完成,离婚时往往倾向于平均分割份额。但“新规5条”明确规定即使加名完成登记,也不再简单地对半分房产了,而是要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这就打破了以往简单财产分割模式,要求律师摒弃固有思维,更加细致地分析案情,为客户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这也给婚家律师在此类案件的代理中提供更多的专业代理的空间。
2、“新规5条”对律师证据收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由于法官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就需要律师必须注重全面收集与各因素相关的证据:例如,证明房产加名目的的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协议等;证明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家庭支出凭证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生活状况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出轨证据、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后续婚家案件将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更高要求,婚家案件对律师而言看似无门槛,实则门槛很高!
3、“新规5条”要求律师首先就要查清案件给予方给予房产的真实目的,提前做好法官关心的焦点问题的证明工作,案件代理过程中才能对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结果予以影响。
律师需深入了解给予方操作房产加名或转移登记的给予目的、过程及各种细节,这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婚姻状况以及家庭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这些对于判断房产的归属和补偿数额至关重要,只有查清楚法官关注的焦点问题,把所有证据组织成完整的证据链,律师才能说服法官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四、对打算在房产上加名的客户的几点建议
1、提醒加名前一定要明晰给予目的与加名的法律后果
房产加名行为法律上被定性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虽然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里把“赠予”两字给改成“给予”了,目前还没有任何官方对此修改作一下阐释,但是笔者认为在个人房产上把另一方名字加上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房产因加名将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客户在做决定前,给予方一定要明确加名目的,例如是为了表达爱意、增强对方安全感,还是基于其他原因等;同时,更要清楚知晓个人房产一旦加名,在离婚等情况下,房产分割将遵循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2、加名前要进行坦诚沟通,充分协商后再作书面约定,一旦约定就要秉承诚信予以遵守!
笔者建议就加名事宜双方要进行坦诚沟通,房产对普通人而言也许是一辈子最大的一笔财产,一方在作加名行为前,要确保对加名的目的、房产未来的归属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各方面有了解。知晓法律后果后的决定才是慎重的决定。双方在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后再作决定,不仅可以防止婚后争吵不止,而且还可因此筛选掉不合适的结婚对象。另外,在双方充分商谈作出加名决定后,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给予方要综合考虑家庭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再婚加名
给予方在决定加名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的整体财务状况,如果家庭存在较大的债务负担,加名可能会对房产的处置和债务偿还产生影响,一定要深思熟虑。此外,还需要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子女后续教育、个人养老保障等,给予方要确保加名行为不会对家庭的财务稳定和个人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对善意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特别是再婚家庭中遇到另一方强烈的加名要求,更是要慎重!
笔者的以上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客户在处分自己的重要财产和走入婚姻这个大事之间找到资产保全和幸福生活的平衡点,筛选出志同道合的佳侣,共度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