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姬诉《贵阳日报》社一审宣判
2007 09/12
高朋所张峥律师、夏惠民律师代理影视明星王姬诉《贵阳日报》社等单位名誉权、肖像权侵权案件,在历时2年多之后,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贵阳日报》社侵犯王姬肖像权事实成立,判令《贵阳日报》社在《贵阳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王姬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整。现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