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还手就是相互斗殴吗?
案例讲述
某日杨某在自己商店门口看到一条狼狗顺手触摸了一下,被狼狗主人彭某辱骂,两人发生口角。彭某威胁要找人来报复,杨某随即回应“那你来打啊”。一刻钟后彭某纠集三个同事持械到杨某商店门口,四人立即冲上来对杨某进行围殴。杨某拿出提前准备的尖刀对准彭某胸腹部捅刺,两方发生激烈打斗。后经法医鉴定,彭某因多处刀伤造成内脏破裂死亡。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审法院判决杨某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律师分析
一审、二审法院对杨某的判决结果为何如此悬殊,主要在于对杨某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彭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好勇斗狠,对相约打斗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联络,存在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具有防卫性质。二审法院则认为杨某持刀捅刺彭某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和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均表现为参与打架斗殴,两者区分的标准之一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防卫行为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受到不法侵害,并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防卫行为因具有防卫性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性质,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如果在斗殴过程中造成对方伤亡的,则成立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防卫行为和打架斗殴除行为性质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同之外,在某些情形下还可能相互转化。以本案为例,若杨某在彭某持械返回现场时以言语挑衅故意升级双方冲突或纠集他人参与打斗,双方为相互斗殴。相互斗殴结束后,彭某又返回殴打杨某,杨某还击导致彭某死亡的,杨某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因此,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另一方为保护自身安全还手并非斗殴行为,而是正当防卫,也是一种自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