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报酬

2022 08/25

案例讲述


A公司欲委派其销售部长刘某兼任其全资子公司C公司的董事,A公司继续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刘某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但C是否需要为其董事支付报酬或者工资?


律师分析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刘某同意担任C公司董事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C公司与刘某之间即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我国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公司向其董事支付报酬。《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C公司不向刘某支付报酬的,由C公司的股东A公司决定,当然,该决定需经刘某同意,方能对刘某产生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C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C公司与刘某之间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规定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条件时,刘某与C公司间还可以同时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如果C公司向刘某支付薪酬,而刘某在C公司的工作内容,不仅仅限于参加C公司董事会,还参与具体经营业务,且刘某需遵守C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C公司劳动管理的,则刘某与C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和委任关系共同存在的情形。此等情形,C公司向刘某支付报酬还得符合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C公司还需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保公积金。


前述事件中,A公司和C公司均在中国境内,且刘某为中国籍,因此,适用中国法律,经A公司决定、刘某同意,C公司可以不向刘某支付报酬。


但若该事件中的A公司或C公司属于境外公司或者刘某非中国籍的,考虑到某些境外国家/地区就此等情形,有C公司必须向刘某支付报酬的规定,因此,类似事件中,C公司是否需向刘某支付报酬,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所适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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