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可减资吗?
案例讲述
张先生系A公司的股东,近日其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即将届满。由于手头资金紧张,且A公司经济效益也不太好,张先生不想再投资了。于是张先生与公司其他股东商量,希望将其未实缴的出资做减资处理。其他股东对此各执一词,有的股东同意,但提出公司需要先对公司的债务做出处理;有的股东认为减资属于公司内部行为,股东可自主决定,只要按法定程序减资就可以了;还有股东不同意减资,认为出资不到位减资风险太大。那么,在出资期限届满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减资吗?此时减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分析
一、法律对于减资的程序性规定。
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但由于减资将导致公司实有资本减少,可能损害公司的清偿能力及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法律对公司减资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依法对减资做出决议,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及在报纸上公告,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可见法律对减资做了程序性规定,但并未限制减资的时间节点,何时减资取决于股东的意愿。因此,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减资。
二、出资期限届满,出资不到位时进行减资,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虽然法律未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的减资,但减资并不能规避下述法律风险:
1、内部责任: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完成了减资,出资不到位股东的前述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
2、外部责任:减资前公司对外没有债务,或公司能够对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则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减资。但如果公司未能对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或未通知债权人,即使完成减资,对于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股东仍需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资时应直接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避免减资导致损害债权人债权的结果。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于股东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股东的法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该减资行为与股东抽逃出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可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认定法律责任。对于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一方面,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的其他股东在配合公司办理减资行为时,理应对公司减资是否通知已知债权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其他股东亦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一方面,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可以减资,但减资非零风险。因此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应谨慎,充分考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避免认缴金额过高而后减资可能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