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外卖导致人身损害,谁承担法律责任?

2022 10/25

案例讲述


张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放在小区外卖架上的外卖经常莫名其妙的不见了。一次,两次,张先生以为有人拿错了,可是后来连续几次丢失,张先生便怀疑外卖是被偷了,于是产生了惩罚、报复小偷的想法。这天张先生点了“变态辣”的一份外卖,并备注“多多加辣”。预料之中,这次外卖还是被偷了。可是张先生没有料到,偷吃外卖的人因被辣进了医院治疗后,找自己索要治疗费。那么张先生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呢?需要对小偷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分析


一、外卖点餐人的法律责任


1、在外卖中加“料”,惩罚、报复盗取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


《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可见,自力救济适用的情形时“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而采取的自助行为。显然,案例中的情形并不符合自立救济的适用情形。


2、在外卖中加“料”,惩罚、报复盗取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的核心是“防御”为目的,且采取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案例中张先生采取加“料”的行为是为了惩罚、报复盗取人,且不属于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因此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3、在外卖中加“料”,惩罚、报复盗取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本案例中张先生,在外卖中加“料”的行为系出于惩罚、报复盗取人的目的,在不知盗取人为何人的情况下,其行为客观上放任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的侵害行为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盗取人食用加“料”的外卖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我们倾向于认为张先生构成侵权。实践中,有的点餐人在外卖中加“猛料”,如加入剧毒物质以报复盗取人。这种情形下,如果盗取人因食用盗取的外卖而受到伤害或死亡,点餐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盗取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盗取人而言,一方面,可能因偷盗行为要赔偿失主的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盗取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过错程度,盗取人本人也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我们认为张先生存在过错,但盗取人的过错程度更大,因此盗取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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