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时一只脚在车外,保险赔偿时如何认定
案例讲述
甲某与朋友聚餐后招手打车,两名朋友先后上车后,甲某正准备从后门上车,但出租车却突然起步,导致甲某在车外的脚被该出租车后轮碾压。当时甲某的一只脚已踏入车内,另一只脚仍站立在车外地面上,身体的上半部分也处于车外。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乙某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某不负责任。后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要求丙保险公司在该肇事出租车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车外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车人员、本车车上人员,但对如何认定本车人员、本车车上人员并未进行明确。另外,该肇事出租车投保的丙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载明“本保险合同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甲某属于本车人员,还是属于车外第三者,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丙保险公司主张甲某属于本车人员,甲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法院认为甲某在事发时是准备乘坐出租车,身体的大部分仍处于车外,未完成由车外第三者向本车人员的转变即发生事故,故仍属于车外第三者。丙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虽然载明本车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该内容与投保方有重大利害关系,但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故不能以此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认定甲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第三者,不属于本车人员,并判令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赔偿甲某经济损失,保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侵权人乙某负责赔偿。
但笔者认为,此类情形不能一概而论。如法院在判决中所述,对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可以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应根据其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和成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乘客是在正常停车下车过程中被本车碾伤,一只脚已踩地面,另一只脚和大部分身体部位仍在车内,那么被法院认定为本车人员的可能性则较高,而本车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则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