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可以写明离职原因吗?

2023 12/19

问题提出


张某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上面载明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张某诉至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违法,上面上不应当写离职原因,其负面评价影响了自己再次求职,因此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且赔偿自己求职受到影响无法顺利入职其他公司造成的收入损失。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前述法律规定了离职证明上应当载明的内容,但是对于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上增加离职原因等其他内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通常重点审查离职原因上记载的客观事实是否属实。


如果经审理认为离职证明上载明的离职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例如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员工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胜任工作岗位”等情形,则法院通常会以离职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如果经审理认为员工确实存在离职证明上记载的情况。例如员工存在连续旷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通过单位考核等等,法院则认为由于法律并未排除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增加其他内容的权利,且记载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从而驳回员工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


对于单位被判定应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如果员工要求赔偿原离职证明所造成的影响就业的损失的,通常员工需要举证证明未能再次受聘与离职证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失计算依据等。例如新公司的《聘用意向书》、新公司因离职证明内容的原因而不予录用的聊天记录等。法院将结合因果关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等作出判断。实践中存在着法院综合考虑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存在过错等因素,酌情给与员工一定赔偿的案例。


综上,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尽量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载明相关事项。离职证明如果确需体现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则应注意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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