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探讨

2024 01/03

问题提出


2020年8月11日,田某通过e代驾司机端APP注册成为A公司运营的代驾平台的司机。田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均不固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取决于接单量,完成送单后由客户支付费用,A公司从中收取一定费用。2021年6月2日田某接单途中发生事故,田某认为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应当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拒绝承担,遂成诉。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裁判驳回田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争议焦点系对田某与A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


律师解读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网约配送、移动出行、外卖、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这种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主要包括:


(1)平台与从业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雇佣模式”。在该模式下,平台对从业者进行直接管理并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2)平台同外包机构合作,外包机构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包模式”。在该模式下,外包机构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平台与外包机构建立合同关系,平台与从业者之间不建立任何关系;


(3)平台同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劳务派遣单位与从业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模式。在该模式下平台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平台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


(4)平台同以自由自愿形式提供服务且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建立外包关系的“众包模式”。众包是指一个公司或机构把过去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外包给非特定大众的做法。在该模式下,平台与从业者仅成立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接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5)以撮合供需双方达成交易为目的的“中介模式”。即平台仅仅提供居间服务,为客户和从业者提供资源对接和签订合同的机会与便利。


除上述模式之外,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还包括劳务关系、共享用工、业务承包等模式。目前“众包模式”是互联网平台最为常见的用工形式。就本案而言,田某通过在e代驾平台注册司机端的方式进行代驾服务,A公司通过平台向田某提供代驾信息,田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可见,A公司的用工模式为典型的“众包模式”。但通过本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新业态的用工模式下可能出现多个主体,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各方(无论是平台,或是从业者)都应意识到不同的用工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尽相同,建议(1)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2)平台应根据服务类型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的用工形式,制定与用工形式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并向从业者作出充分、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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