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刊号
热点·解析
1.9月8日,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对腾讯、网易等重点网络游戏企业和游戏账号租售平台、游戏直播平台进行约谈。
时事热点
2021年9月8日,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负责人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对腾讯、网易等重点网络游戏企业和游戏账号租售平台、游戏直播平台进行约谈。
在9月8日的约谈中,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网络游戏企业和平台要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不折不扣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的时段时长限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和平台要要加强网络游戏内容审核把关,严禁含有错误价值取向、淫秽色情、血腥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坚决抵制拜金主义、“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要严格管理游戏宣传推广,规范限制明星代言游戏广告,不得为违规游戏提供推广途径。要加强游戏直播管理,禁止出现高额打赏、未成年人打赏等情况。
法律解析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然而当今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比如数以百万计的孩子沉迷于网络和游戏中不能自拔,给孩子、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需要法律和政府管理部门作出回应。
2020年10月17日,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出台了系列重要管理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得到社会各方面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
本次约谈也是再次对各网络游戏企业、游戏账号租售平台、游戏直播平台念起“紧箍咒”,要求其坚决将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9月10日,广告道德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时事热点
为进一步推进广告领域道德建设,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和广电总局等部门以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名义指导中国广告协会发起成立广告道德委员会。2021年9月10日,广告道德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广告道德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性非常设机构,主要任务是积极组织开展公益宣传,研究制定广告道德规范,加强广告道德评价评议活动,引导广告行业加强道德自律,落实广告也要讲导向的要求,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解析
广告不是想怎么发布就怎么发布。根据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然而一些企业为扩大流量、博取关注,在广告创作中无视或者忽视社会道德,使得一些打道德擦边球甚至践踏道德底线的广告得以发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以行业有关部门认为,在强化法律监管同时,加强广告道德建设十分必要,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广告道德委员会应运而生。
据悉,广告道德委员会由知名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代表以及群团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相信不远的将来,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也会对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提出更高的要求,广告不仅要“讲法律”还要“讲道德”。
行业·新政
1.《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从规范市场秩序、压实平台责任、严格内容监管、强化行业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制度保障、加强舆论宣传等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
同时,中央宣传部还就进一步持续整治“饭圈”乱象作了专门部署。从强化综艺节目管理、强化榜单产品管理、强化粉丝消费管理、强化粉丝互动管理、强化明星经纪管理、强化明星自我约束、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限制未成年人非理性追星等八个方面着力,坚决抵制造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和流量至上、拜金主义等畸形价值观,探索构建“饭圈”管理长效机制,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
2021年9月2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坚决反对唯流量论,坚决抵制泛娱乐化,坚决抵制高价片酬,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开展专业权威文艺评论。
《通知》还指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积极开展道德评议。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主办责任和主体责任,把好文艺节目导向关、内容关、人员关、片酬关、宣传关。
3.《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
9月2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强调艺人经纪机构应承担艺人教育管理责任,应承担其签约演艺人员管理责任,通过培训教育和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是非辨别能力,提高其文化素养、业务素养、道德素养。艺人经纪机构应开展自查自律,对于缺乏底线意识、不服从约束和引导的艺人,应终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
《公告》同时指出,严重失职失责、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机构今后也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24日。
《通知》包括严格主体资质管理、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加强演出活动监管、做好粉丝正面引、共建良好演出生态等5个方面内容,提出了19条具体举措,全面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
律师·答疑
1.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什么?
答:作品是著作权法最核心、最基本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自然人的创作;(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可复制。
其中,需要强调的是:第一,自然人的创作。创作是把思想和情感赋予形式的活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心理和实践活动过程。作为智力活动的创作只能由人类通过人脑的思维活动来实现。因此,作品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一般认为,非由人类“创作”的东西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第二,具有外在表现形式且可被复制。作品是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现。作品不是思想或者情感本身,而是思想或者情感的“外在表达”,只有外在表达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予以复制。第三,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在作品构成要件中最为重要。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理解独创性有如下几个要点:一是“表达”的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比如抽象的节目模式就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独立创作完成,不是剽窃别人的,如果两个不同的人分别独立创作,尽管创作出的作品完全相同,每个人也都享有著作权。三是创作性,创作过程一定要体现作者的选择、安排和个性。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问:如何判断作品的版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答:在权利归属方面,著作权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般原则,即署名推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此可见,署名是我们推定著作权归属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要素。
通常情况下,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以上是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指:(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3.问:著作权能够得到永久保护吗?
答:不是的,著作权是有保护期的。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期限。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的保护期,包括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作者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他应当由作者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即作者的财产权。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作者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都有时间的限制。就一般作品来说,作者的属性不同其保护期也不相同。一方面,作者是自然人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另一方面,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的50年;其他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著作权被侵犯后,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
答: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主要有三种,而且是有适用顺序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是按照这样的先后顺利来确定赔偿额的,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才适用法定赔偿额即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的赔偿。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时,可以注重提供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权利使用费、因侵权减少的可得利益等。
确定赔偿数额时,还会提到一种“裁量性赔偿办法”:指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办法,该办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裁量性赔偿不等于法定赔偿。裁量性赔偿有一定的计算依据,仍然需要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只是这个在案的证据不能非常精确的计算出原告到底损失了多少,被告到底是获利了多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裁量性确定一个赔偿的数额。法定赔偿是在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的情况下使用,而且有上限的限制。裁量性赔偿并不是独立于前述三种赔偿方法之外的新的赔偿方法,仍然是以计算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方法之下的一种计算方法。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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