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行业的“拐点”时刻

2021 11/19

  行业·新政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


  自2021年10月18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33.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调整实施为“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2.《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云平台总体架构》等两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发布


  10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云平台总体架构》等两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批准《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云平台总体架构》和《广播电视台融合媒体云平台接口协议》等两项标准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推荐性行业标准。


  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科技自立自强为战略支撑,以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主题,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举措。


  《规划》围绕发展新业态、培育新视听、建设新平台、重塑新网络、打造新终端、构建新支撑等6个方向,提出了24项主要任务、70个具体举措,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江西、福建、黑龙江等地也陆续发布了地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围绕实现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和智慧广电建设两项中心任务,确立各自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等。


  4.湖北出台《关于促进全省网络视听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实施方案》


  10月15日,湖北广电局发布《关于促进全省网络视听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促进全省网络视听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十四五”发展目标,聚焦湖北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围绕完善产业体系、培育市场主体、繁荣内容创作、搭建发展平台、推动融合创新等5项重点任务提出15条具体措施,要求全省各级宣传文化部门高度重视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在强化组织领导、财税金融支持、人才培育、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予以保障。


  10月18日,湖北广电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实施方案》。《方案》针对文艺节目出现违法失德艺人以及“饭圈”乱象、泛娱乐化、高价片酬、唯流量收视论等问题,在宣传动员阶段、清理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分别提出工作举措。


  律师·解析


  年轻人社交娱乐新潮流——剧本杀行业的“拐点”时刻


  近年来,密室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型角色扮演推理游戏,深受年轻人的青睐和追捧。密室剧本杀之所以成为时下年轻人最喜爱的娱乐项目之一,除了其作为一种游戏让玩家沉浸人物角色扮演、紧张而又刺激的烧脑推理外,其还是一种不错的社交活动,即便是陌生人,也能通过剧本中角色的关联熟络起来。然而,在其快速兴起的同时,剧本相互抄袭、盗版泛滥、内容低俗等一些负面信息也频频见于媒体报端。


  3月29日,由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了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其被业内称为“行业首家官方协会”,旨在促进剧本杀市场在版权保护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11月9日,上海市文旅局发布关于《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规范“剧本杀”行业的意见。此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剧本”中禁止出现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同时还规定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应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开展自审并备案。


  由此可见,无论是行业协会的成立还是上海市文旅局关于内容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尚处于“野蛮生长”的密室剧本杀行业正式进入了关键时期,其“拐点”时刻已到来,进入了大浪淘沙的阶段。


  面对当前的行业发展态势和行业监管,对于剧本杀行业的核心内容——“剧本”,从法律角度建议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充分考虑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坚决避免触发《规定》“负面清单”,坚决避免出现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涉毒等内容。


  2、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自审通过的剧本交文旅局备案。


  3、及时办理剧本著作权登记,为后续的权利证明、维权提供依据和便利。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了“作品”的定义,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剧本属于其中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可以将剧本杀的剧本作为文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4、遇到盗版行为应积极维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所以,即便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也不影响著作权的获得,遇到盗版行为应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


  团队简介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编撰,旨在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企业提供最新的行业新政、热点法律问题交流答疑。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的所有律师均在文化娱乐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十年以上,部分律师曾专职就职于该行业内的上市公司,熟悉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深得客户的赞誉,团队律师亦一直秉承高朋“人正业精”的事务所文化,致力于为文化娱乐行业的企业客户提供争议解决及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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