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片头涉嫌抄袭侵权?

2023 02/28

《狂飙》片头涉嫌抄袭侵权?


2023年的开年爆款剧非《狂飙》莫属,自开播以来,收视、口碑一路“狂飙”。然而近日,“狂飙片头被指抄袭”话题冲上热搜,有网友质疑其片头抄袭纪录片《无辜档案》(The Innocence Files),从而引发各界关于“抄袭”话题的广泛讨论。


《狂飙》片头开始的镜头采用对比的方式,将人物角色的肖像照片分割为四个碎片,之后画面一分为二,各自对应两种色调,暗示人物在不同时期的身份变化。有网友认为,这样的构图方式和图片色调,与纪录片《无辜档案》存在相似之处。


《狂飙》片头截图1


《无辜档案》片头截图1


《狂飙》片头截图2


《无辜档案》片头截图2

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从片头比对来看,两者确有相似之处,但从司法实践上来分析,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则没有那么简单。目前司法实践中,“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是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判定方法。

“接触可能”,是指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相似是否存在“故意”的可能,一般而言,如果被侵权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会被认定为存在接触可能性。如果被侵权作品尚未发表,要看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存在其他接触被侵权作品的可能性。而本事件中,纪录片《无辜档案》公开发行在先,影视行业的从业人员可能之前就看过该纪录片,存在“接触可能”。

“实质性相似”,是指经过比对,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当然在比对时,要先剔除被侵权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创意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以及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而本事件中,有的人认为两个画面的切分方式在美术作品中已经为一种普遍的美术手法,只是图片处理技术一样而已;也有人认为两个画面色调和构图一模一样;还有人认为其中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否构成侵权则存在争议,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狂飙》片头被认定为侵权,侵权主体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有鉴于此,建议影视剧的制作者(出品人)以及影视剧片头制作公司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尊重原创。如果认为他人的原创作品非常值得学习,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使用或借鉴思想再创作,而不能照搬照抄或过度使用他人的作品,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还可能会影响整部影视作品在平台的播放。

行业 · 新政

四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行动

1月19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工作部署,营造健康有序的春节观影环境,巩固电影市场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于近日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

相关工作部署聚焦重点院线电影特别是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的春节档院线电影,通过向主要网络服务商、电影院线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网络巡查,加大对影院、点播影院、私人影吧、相关网络服务商的版权监管监测,强化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案件查办等措施,进一步维护良好的电影市场版权秩序,持续保持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高压态势。

《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1月17日,文旅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共七条,根据《通知》,以“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等形式从事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旅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演出剧(节)目的,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

《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1月16日,文旅部网站公布《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和《关于优化内地与港澳人员往来措施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2月16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暂缓新批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

《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1月13日,北京市监局网站公布《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指引》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其他广告活动参与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械”广告活动,列明了19条合规标准、15项负面清单,以及两类原则上不属于“三品一械”广告,需审慎界定的情形。其中《指引》提出,不得利用明星等代言人为“三品一械”广告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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