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2023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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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3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直播带货消费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过本次发布会我们了解到近三年直播带货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特征、裁判规则以及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本期月报,我们来一起学习关于直播带货中的常见侵权问题:


1、虚假宣传的问题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现行法律中对于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前述法律规定中均明确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结合司法实践,对于认定主播在直播中对商品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除了满足前述法律规定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外,还需要考虑根据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是否足以造成误解。


虚假宣传对于主播的处罚案例“辛某销售燕窝”事件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在认定为虚假宣传的情形下,不仅商家应当承担虚假宣传责任,主播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仍进行宣传时,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商家而言应严格审查其对外的宣传文稿是否符合先行法律的规定,确保文稿内容不包含虚假或引入误解的信息,并符合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而且商家在同主播或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合同中亦建议对于主播在直播间时的介绍、宣传产品信息细节符合宣传文稿等事项作出约定,尽量避免主播自觉或不自觉的夸大宣传从而使得商家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


此外,通过本次北京互联网法院新闻发布会中通报的五起直播带货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亦建议在直播中如实公示销售者信息、告知商品瑕疵等。


2、产品质量的问题


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引起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商家或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产品的质量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还有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销售没有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等“三无”产品,以及展示的产品与消费者实际收到的产品质量不一致等。


因此,建议直播平台严格挑选商家、把控商品质量,对商家提供的宣传内容、商品介绍等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


3、价格误导、价格欺诈


直播销售过程中,部分商家或主播会出现先夸大产品或服务本身的价格,然后再以大额让利、捆绑式销售的模式,利用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从而对消费者进行价格误导、欺诈。


价格误导、价格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价格误导、欺诈的认定标准包括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制定两套价格等。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价格误导、欺诈的认定标准还是比较多的。


对于价格误导、价格欺诈消费者通常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商家还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业 · 新政


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


2月2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八项重点任务,明确要加强项目梳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突出门类特点,融入旅游空间,丰富旅游产品,设立体验基地,保护文化生态,培育特色线路,开展双向培训。


《通知》鼓励面向游客开展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鼓励旅游演艺创作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灵感和素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核心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运用丰富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市级融媒体5项技术标准规范


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推进地市级媒体加快深度融合发展实施方案》(中宣发〔2022〕14号)的安排部署,组织编制了《市级融媒体中心总体技术规范》《市级融媒体中心数据规范》《市级融媒体中心接口规范》《市级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防护基本要求》《市级融媒体中心技术系统合规性评估方法》等5项技术标准规范,并于2023年2月1日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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