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获赔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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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获赔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如今,短视频已经成为新媒体时代的主流传播方式,休息时间“刷短视频”也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选择。喜欢刷短视频的朋友可能会发现,有些短视频平台的短视频内容与其他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大量重复雷同,是不是构成侵权呢?大家都知道,独创性的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短视频作者)的授权使用短视频,侵犯了短视频作者的著作权。那么,大量展示和传播别的短视频平台的短视频是否侵犯了短视频平台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刷宝App,以下简称“创锐文化”)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App,以下简称“微播视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文化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视界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是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数据集合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


但是,微播视界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视界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视界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创锐文化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视界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视界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文化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作为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对短视频平台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 · 新政


《关于优化涉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3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优化涉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文旅部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核把关,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执行“乙类乙管”后的疫情防控措施,持续推动演出市场繁荣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3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1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进行统一修订,形成《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该《规定》共二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将网络剧片纳入管理范围。(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申请条件,是简化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完成片审查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申请材料。(三)明确优惠政策,充分调动行业积极性。(四)完善管理手段,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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