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转账给个人的十种合法方式(下)
在《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转账给个人的十种合法方式(上)》文章中,为大家介绍了企业转账给个人的五种合法方式,包括:利润分红、发放工资、发放劳务报酬、发放董事费、费用报销。那么,在金税四期的背景下企业转账给个人还有其他的合法方式吗?
方式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若个人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合理合法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向个人转账。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应当按照20%的扣除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若个人的专利被企业不当使用,企业需要支付给个人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个人取得经济赔偿金,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同样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经济赔偿金时,应当按照20%的扣除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方式虽然是合法方式,但也需要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真实性。例如,某公司每年支付给个人大额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利润率却呈现大幅下滑趋势,常年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这些现象将引起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
在金税四期的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等方式向个人进行转账。
1.终止投资经营赔偿金
当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时,企业可以通过“支付终止投资经营赔偿金”的方式向个人合法合理的转账,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终止投资经营赔偿金时,应当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税务机关对A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与王总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王总投入资金2.5亿元。2019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王某原投入资金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1.235亿元。由于2015年王总投入资金后,A企业并未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将王总增加为该企业股东,因此,A企业认为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税务机关认为,个人因为终止投资经营获得的赔偿金,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存在特定情形,员工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企业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向个人转账。
但也需要注意,对于员工个人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企业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在金税四期的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发放借款、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向股东个人进行转账,但也需要警惕税收风险。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地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交办的外汇管理局线索和税务稽查任务的工作安排,于2021年12月向B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B有限公司税款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调取B有限公司账簿资料,发现B有限公司还存在股东王某、张某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
最终,经该税务局稽查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于两位股东向B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余万元,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租赁个人拥有的房屋、汽车,或向个人采购货物,属于合理合法的支出,取得发票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支付“采购货款、租金”向个人转账。但也需要注意,应当取得合法合理的发票。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在2018年6月,经某地的税务机关查实,张先生联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总洽谈装修材料供应事宜,张先生表示可以提供比市场更优惠的装修材料,但只能提供第三方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被查实属于违法的代开发票的行为,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其实,对于小额零星业务,个人可以向企业开具收据,写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个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的入账凭证。
若个人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向个人“发放年终奖”的方式,向个人进行转账。但也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合理合法的发放年终奖。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通过选择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进行税务规划。
企业可以通过以上十种合法的方式向个人进行转账,但也需要注意不同的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和个人需要在专业税务律师的协助下把控操作细节,谨防发生税务风险。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将纳入税务系统的监控之下,合理合法的转账方式才能维护企业安稳运营、资产泾渭分明、家业永葆长青!
附文:向下滑动查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