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37亿失败,错在何处?
全国首例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刑事案件二审宣判,迅速引起网络热议,揭开了“税务筹划”37亿的真实面目。
自然人代开发票本是合法行为,他们究竟错在了哪里?
税务监管指标显示异常
202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大数据发现威海市出现监管指标异常。
2020年11月和12月,文登区、乳山市两地的生产经营所得出现陡增,同比增幅高达10余倍。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遂将线索推送至威海市税务稽查局。
经过初步行政调查,发现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激增是由代开发票引起的。税务机关怀疑,代开如此巨额的发票很可能是虚开发票。可疑的涉税行为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5个月代开虚开发票37亿
经过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通力协作,违法事实最终显露在公众面前。
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孙某某经过商议,决定以为企业代开(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牟利,并约定了分成比例。他们向中介收取票面金额1.7%的开票费,而中介则向受票公司收取更高比例的开票费。
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7个人分别在两个窝点,使用大量团伙成员或他人身份证,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受票公司的要求随意填写公司地址、开票金额、事由等信息,短短5个月的时间,代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自然人代开发票属合法行为
为了解决自然人无法开票的窘境,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申请税务局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错在业务缺乏真实性
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明知受票企业找他们开票的目的是少缴纳税款(“税务筹划”),发票所载业务缺乏真实性、合理性,但依然为受票企业代开发票。此外,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查看发现,他们对客户声称“虚增成本”“降低税收”等内容。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汤某某等人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后,汤某某通过中介教唆伪造合同、入库单、账目等资料,以应对调查。
然而,虚假的书面证明资料终究难掩其业务缺乏真实性。
代开发票也需警惕
为了避免或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自然人在代开发票时需要注意:
第一,发票所载业务具有真实性。有没有真实业务作为基础是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最重要的标准,因此,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基础。虚构业务代开发票的行为,可能属于虚开行为,会为自身带来税务风险,甚至产生刑事责任。
第二,代开额度和频次具备合理性。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额度和频次在商业上要具备合理性,否则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外,若自然人代开的额度和频次超过一定的限制,就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某省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系统就增加了相关内容的监控指标,如增加单笔最大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次数、连续12个月累计开票金额等指标。若超过设定指标的限制,就可能引发税务系统预警,甚至会阻断自然人代开发票事项的办理。
第三,代开地点的选择具备合法性。自然人代开发票不要随意到异地代开,应注意代开地点的合法性,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自然人一般可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第四,代开人年龄、身份具备合理性。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需要具备合理的年龄和身份。即代开人的年龄和身份要与发票所载业务活动相匹配。例如,不能是3岁幼童提供讲学或设计服务等。
第五,代开发票时点具备合理性。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时点需要重点关注。代开发票的时点过于集中,也可能是虚开的一种反应。例如,集中在夜间申请代开发票;集中在月末申请代开发票;受票方刚成立就接受了大量的代开发票等。
第六,代开发票业务资料需具备完整性。一旦代开发票行为被认定为涉嫌虚开行为,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虽然自然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可以为受票公司提供税前的扣除凭证,降低企业所得税,但若被滥用,将会为自己带来巨额罚款,甚至触犯刑法。总之,一切的税务筹划需要结合业务,从业务真实性出发,依法合理进行,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