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提高投资者门槛

2023 12/19

境内资讯


1.证监会拟修订私募基金监管办法提高投资者门槛


12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征求意见稿包括10章82条内容,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全链条监管,细化分类监管,完善合格投资者标准,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其中,征求意见稿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来源:证监会官网)


律师荐语:本次《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了上位法《私募条例》的立法成果,延续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总体来看,证监会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监管,继续贯彻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2.“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出炉,拟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


12月1日,央行广东省分行、央行深圳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降低了投资者准入门槛。具体来看,“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降低为“满2年”。同时,增加“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作为家庭金融资产准入备选条件之一。(来源:央行广东省分行网站)


律师荐语:相较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现有版本,酝酿已久的“跨境理财通2.0版本(修订稿)”在投资者准入条件、参与机构范围、合格投资产品范围、个人投资者额度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升级,积极回应了市场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跨境理财通”投资热度,从而促进粤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二)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此外,《解释(二)》还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并对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完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律师荐语: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有利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从而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于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4.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在厦门揭牌成立


11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成立首个涉税案件合议庭。从此,厦门全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将在此处进行“三合一”的集中管辖、审理。(来源:中国税务报)


律师荐语:涉税案件具有跨财会、金融、法律等多领域的特点,要求法官和陪审人员也必须精通相关涉税知识。将涉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涉税案件,统一涉税司法裁判的标准,提升涉税审判的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更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及其企业主的合法权益。


5.数电票试点实现全国36个省市全覆盖


两年来,数电票试点不断扩围,2023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来源:国税总局官网)


律师荐语:西藏宣布开展数电票试点,我国数电票发展迎来里程碑时刻:全国36个省市区(含计划单列市)正式实现数电票试点全覆盖!数电票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给企事业单位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使税务问题更容易暴露出来。企业和高净值人群亟需做好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


境外资讯


1.美国公司透明法案(CTA)即将生效


2024年1月1日,《公司透明法案》(CTA)正式实施,该法案要求美国境内以及境外符合申报要求的机构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机构(FinCEN)上报其受益所有权人信息(BOI)。(来源:natlawreview)


律师荐语:私人客户和家族办公室通常创建法律实体,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实现投资、资产管理、税务规划等目的,此类规划将受到《公司透明法案》的影响,私人客户、家族办公室须提前做好准备。


2.注册根西岛实体的更新


为了确保根西岛继续符合国际标准,2023年最后一个季度的一系列立法更新了根西岛注册处的权力和责任等内容。(来源:ogier)


律师荐语:根西岛注册处负责根西岛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基金会的注册。注册实体的管理员、经理和所有者必须了解相关变化,并确保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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