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巨额打赏女主播,妻子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1 10/12


案例讲述

赵某是A网络平台的主播。2019年6月,李某看到了赵某的直播,非常喜欢赵某,于是在A平台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并购买了大量的虚拟礼物对赵某进行打赏,两年期间李某的打赏金额达50万元左右。此后李某的妻子周某意外发现李某在A网络平台打赏赵某的行为,于是周某愤怒之下联系网络平台以及赵某要求退款,被拒绝后周某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对于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赠与行为。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平台以及主播对于用户观看直播并未设置门槛,用户可以任意观看直播节目,并不要求其赠送礼物或规定必须赠送的数额,因此,主播以及平台系直接通过用户的赠与行为获取了收益,而并非通过提供了所谓的有偿服务,因此用户打赏不能视为消费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但二审法院认为,用户与网络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用户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也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故用户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主播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上述两种观点在实践中具有比较典型的代表性。然而对于此类案件,无论法院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实践中法院支持返还打赏金额的案例非常少。法院通常认为,打赏的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认定打赏行为是赠与行为,则一旦赠与财产转移后,一般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配偶无法主张撤销赠与。而对于认定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的,则法院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同时也应遵守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义务审查打赏道具购买者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已取得配偶同意,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从推断用户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实践中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直播的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或者主播明知打赏人已婚仍与其发生有违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的,实践中配偶主张返还打赏金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夫妻一方因打赏主播导致财产受损的也并非毫无救济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据此,配偶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时止损。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如果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引发离婚纠纷,打赏方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自己多分财产。

团队简介

《高朋·普法周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团队编撰、团队负责人陈文伟律师执笔。高朋日本业务团队创建以来已有20多年,目前在高朋北京总所、上海分所、天津分所设置有团队成员,在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上海)、谈亚军律师(北京)、周维斌律师(天津)带领下对外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高朋日本业务团队拥有多位日本留学、工作经验的律师,能熟练运用日语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包括佳能、日立、丰田汽车、爱普生、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富士胶片、三菱电机、东京海上日动保险、武田药品、帝人、明治制果、安斯泰来、华堂等在内的众多世界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于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争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充分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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