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秒杀的商品,商家能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吗?

2021 11/30

案例讲述

李某趁一年一度的购物节打折促销活动,计划购买某品牌高档吸尘器,当晚李某幸运地以169.9元的价格抢购到了价值1999元的吸尘器,下完订单后,商家迟迟不发货,起初李某以为订单数量太多人手不足,后经催促,商家回复称临近大促招用的临时工不熟悉平台商品链接设置,导致大促当晚吸尘器标价错误,请求李某主动取消订单,并给予李某100元无门槛的优惠券作为补偿,但李某拒绝了商家的请求,坚持要求按照订单正常发货。

律师分析

1.该订单合法有效,商家应当根据订单信息及时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根据李某购买的吸尘器商品的页面显示,商家对该吸尘器的价格、数量、商品规格、功能、外观进行了详细标注,构成了要约,而李某点击下单、选择付款方式与送达地址的行为即视为对要约的承诺,该吸尘器买卖合同已成立,商家应当受该订单的约束,及时交付吸尘器。

2.商家不能以非真实价格为由,取消订单不予发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与商家之间成立买卖吸尘器合同,商家作为出卖方,应当承担交付吸尘器的义务,不能仅以错误标价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李某取消订单。

3.商家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订单,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王某诉某当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2019)京0491民初37237号>,买家王某在电商平台上以49.9元的价格购买到价值700余元的书籍,商家发现后,未经王某同意强行召回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后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商家提出王某拍下的价格属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错误标识的价格,并出示了购进商品的成本单,同时,商家提出了撤销该笔订单的反诉请求,但法院认为,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书店商家主张的误操作的行为导致价格标注错误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合同。

虽然吸尘器商家在错标价格的情况下,可以重大误解为由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提出撤销订单的请求,但法律对重大误解有严格的限制,订单成立后若可随意撤销,则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因此,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商家应在商品上架时,对规格、质量、价格进行严格设置。

团队简介

《高朋·普法周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团队编撰、团队负责人陈文伟律师执笔。高朋日本业务团队创建以来已有20多年,目前在高朋北京总所、上海分所、天津分所设置有团队成员,在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上海)、谈亚军律师(北京)、周维斌律师(天津)带领下对外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高朋日本业务团队拥有多位日本留学、工作经验的律师,能熟练运用日语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包括佳能、日立、丰田汽车、爱普生、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富士胶片、三菱电机、东京海上日动保险、武田药品、帝人、明治制果、安斯泰来、华堂等在内的众多世界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于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争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充分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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