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食物有异物,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1 12/15

案例讲述

张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定了一份外卖午餐共消费800元,不料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异物,于是张女士对该外卖平台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餐费并支付10倍赔偿。然而外卖平台却认为,商品是商户卖给张女士的,与平台无关。平台已经对商户的信息以及经营资质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已经向张女士提供了商家的实名信息,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以及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户是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商户应作为被告。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也存在着成为被告,承担责任的可能。由于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相比,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其对哪些商户能够进入平台经营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网购的消费者,法律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诸多义务。例如网络交易平台具有向消费者提供平台上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特别是涉及食品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对食品经营者有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以及报告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法定义务。而一旦网络交易平台未履行该义务,或者明知平台上的商户存在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则该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也可以成为被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最终认为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该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最终,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的,应首先与商户协商解决,消费者不知晓商户的联系方式的,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披露,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户信息的,则此时消费者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赔偿。与此同时,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视频、拍照以及异物原物等。同时注意保留与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商户之间联络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团队简介

《高朋·普法周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团队编撰、团队负责人陈文伟律师执笔。高朋日本业务团队创建以来已有20多年,目前在高朋北京总所、上海分所、天津分所设置有团队成员,在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上海)、谈亚军律师(北京)、周维斌律师(天津)带领下对外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高朋日本业务团队拥有多位日本留学、工作经验的律师,能熟练运用日语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包括佳能、日立、丰田汽车、爱普生、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富士胶片、三菱电机、东京海上日动保险、武田药品、帝人、明治制果、安斯泰来、华堂等在内的众多世界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于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争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充分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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